潜在“合作者”的家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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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i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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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合作者”的家庭成

Post by sakib40 »

事实上,超国家法院已经排除了某些监狱福利必须不可避免地服从于罪犯与调查当局积极合作的情况,这不符合尊重人类尊严的一般原则。传统法官指出,“‘人类尊严’原则防止以胁迫手段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而不同时努力帮助他重新融入社会,也不为他提供有朝一日恢复自由的可能性”(第 113 段)。
此外,意大利法律体系中所定义的“合作”概念绝不能被视为自由和自觉的重返社会和再教育途径的标志,相反,它代表了国家向申请人提供的“唯一选择”,直接影响到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和自由自决等基本权利(“如果国内制度确实为被定罪者提供了是否与司法部门合作的选择,那么本法院对这种选择的自由以及将缺乏合作与被定罪者的社会危险性相比较的机会表示怀疑”,第 116 段)。此外,法院的推理连贯地纳入了一个具体变量,该变量与第四条之二
所确定的最严重犯罪 发生的犯罪环境类型有关。OP:对员和亲属进行暴力、报 保加利亚电报号码数据 复和侵略的威胁。
因此,不仅合作的选择本身不是自由的,因此不能作为判断再社会化过程的参数,而且,人们必须意识到,不合作的决定往往同样不是自由的,它不是对犯罪组织忠诚之后的决定的结果,而是对亲人安全的担忧的直接结果。
无论如何,法院强调,根据其原则,意大利拘留制度提供了一系列逐步加强的机会,以便囚犯完全遵守第 3 条的规定。 27 Cost.,可以重新与社会直接接触,从而能够通过遵循惩罚权力必须表达的路径,完全重新融入复杂的生命系统。因此,更令人惊讶的是,像上诉人维奥拉这样的囚犯,其十年的监狱行为毫无警告,怎么会被剥夺任何“福利”,而且这些福利完全是为了充分完成监狱应有的再教育功能。此外,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法律体系直接实施的禁令,没有任何分级的可能性,如果不以复杂和强制的逻辑过程为代价,这很难与我们的宪法原则和欧洲的共同情感相一致。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认为,根据艺术。 4 bis OP“不与司法部门合作”最终代表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因此也是无法理解的——危险性的推定,缺乏任何具体的理由,因此肯定是过度的。还必须考虑到“上述无可辩驳的推定事实上阻止了主管法官审查有条件释放的申请,并阻止了核实申请人在执行刑罚期间是否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在改正的道路上取得了进步,以至于由于刑罚本身的原因,继续拘留不再是合理的”(第 129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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