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不能孤立地看待它是套规则框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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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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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不能孤立地看待它是套规则框架的

Post by pappu6329 »

2018 年底,查塔姆研究所国际法项目发布了一份报告,分析了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评估比例原则的关键步骤,特别关注附带伤害。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 条规定的比例原则要求交战方不得发动“可能造成平民生命附带损失、平民受伤、民用物体损坏或三者兼有,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的”攻击。

报告讨论了三组问题:第一,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的标准、特定伤害的权重以及如何评估预期的附带伤害相对于预期的军事优势是否过大;第二,在比例评估中应考虑的附带伤害类型;第三,该规则在实践中实施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将比例原则置于背景中之后,这篇博文提出了报告试图澄清的四个要点。它们是:附带伤害的成因以及是否可预见;“连锁”伤害还是“回响”伤害;需要考虑的对平民的伤害类型;以及“过度”附带伤害的概念。

将比例原则置于背景中,并置于“整体攻击”的概念中

一部分,该框架实施了军事行动中始终注意不伤害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一般义务。这些规则包括区分原则;禁止直接攻击平民和民用物体以及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以及有关攻击预防措施和防止攻击影响的义务。

武装冲突中,并非所有平民死亡或受伤或民用物体受损都必须通过比 以色列资源 例原则进行评估。要使该规则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些条件。首先,损害必须是附带的——即,它必须发生在针对军事目标的攻击过程中。其次,损害必须是国际人道法中对“攻击”一词的理解。武装冲突中并非所有使用武力或军事行动都构成“攻击”。对于什么是“攻击”,目前尚无共识。也门问题知名专家组最近采取了一种非常广泛的方法。最后,该规则要求权衡特定攻击预期造成的附带损害与该攻击预期带来的军事优势。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9 条将攻击定义为“针对敌人的暴力行为,不论是进攻还是防御”。各国强调,为了实现比例原则,必须考虑“整个攻击,而不是只考虑其中的孤立部分”所带来的军事优势。即使这些孤立或特定部分可能构成《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49 条定义的不同“攻击”,因此必须遵守其他管辖敌对行为的规则,首先是要求攻击必须针对军事目标,情况也是如此。

在确定什么构成“整体攻击”并因此构成进行比例性评估的参考框架时,必须考虑实施该行为的背景。如果预期从单一攻击中获得的军事优势不依赖于或不受其他行为的影响,则该行为应被视为比例性评估中的“整体攻击”。另一方面,如果单一攻击是更大规模行动中的一个要素,而其他行为有助于实现军事优势,则整个行动应被视为“整体攻击”。

无论在特定情况下“整体攻击”的具体参数是什么,必须采用相同的解释,从而采用相同的参考框架来确定比例评估的两个方面:即预期军事优势和预期附带损害的评估。否则,就会破坏规则核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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