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对阻碍人道主义援助行为实施制裁的不同做法的影响
如上所述,存在两个列名标准的含义通常并未得到制裁行为者的广泛理解。这些行为者包括联合国专家小组——负责调查和报告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的专家组;制裁委员会——由联合国安理会成员组成并协助联合国安理会实施制裁的机构;与这些实体合作的人道主义服务提供者;以及各国。
这些影响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国际人道法规定了冲突各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也会阻碍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这是因为,在努力寻找军事必要性和人道之间的实际平衡时,国际人道法承认,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可能会受到合法或合法的阻碍。然而,在实践中,这些阻碍即使是合法的,也会严重阻碍平民获得救生援助。
在某些其他情况下,,但这些措施仍然会阻碍援助和准入。下文将简要阐述这些模糊之处。
同意
尽管近年来,学术界(此处和此处)和机构著作(此处和此处)一直试图界定范围和限制,但人们普遍认为,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NIAC) 中,救援行动必须获得东道国的同意或授权才能进行。这意味着,虽然各方可能不再任意拒绝援助,但各方仍可能诉诸“正当理由”阻止人道主义者接触最需要帮助的平民。
控制权
国际人道法还规定各方在协助人道主义援助时享有“控制权”。这意味着各 伊朗资源 方可以制定技术安排,例如,与搜查货物、监督交付和质量控制有关的安排。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人道主义救援人员应尊重“国内法关于进入领土的规定”和“现行的安全要求”。少数几个警告之一似乎是,冲突各方在行使这一控制权时,不能“故意”阻碍交付本身。
然而,实际上,什么构成“故意”或“蓄意”阻碍可能是一个事实问题,基于人道主义者或调查机构掌握的有限信息,这个问题很难确定。目前还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国内立法和武装团体关于税收、工作许可或安全要求的政策将被视为“故意”阻碍。
基于迫切军事需要和救援人员保护的临时拒绝
冲突各方经常以军事必要性或军事行动可能危及人道主义人员为由,为人道主义行动拖延提供借口。近年来,人道主义界内部就各方应尽的义务和应尽的义务之间的界限展开了大量讨论,一方应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和物资迅速、不受阻碍地进入冲突地区,另一方应同时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及其物品的安全,并保护他们免受冲突带来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