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草案 18 是第二部分的一部分,只是重复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现行法,也重复了国家立法和军事手册。然而,虽然该条款适用于所有战场,但它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具有重大的实际影响,因为它与自然资源所有权问题有着内在联系。例如,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一既定权利通常允许代表行使自决权的“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合法开发自然资源,但不允许在殖民地背景下活动的武装团体这样做。因此,问题是:对国家一部分领土实施事实上控制的武装团体能否合法开发该领土的自然资源以造福他们为之战斗的当地居民?对法律的直接解释总是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正如萨索利教授在其他地方所指出的,原因就在于非国际性仲裁案件中各方的“固有不平等”,以及难以将国际性仲裁案件类比于非国际性仲裁案件。
结论
一个极其重要的主题,因为武装冲 印度尼西亚资源 突的这一方面特别缺乏法律关注。快速浏览一下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就会发现系统性法律法规的局限性。首先,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环境问题分散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而且这些法律制度具有人类中心主义的性质和不同的规范价值。其次,这项努力是国际律师在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类别下处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更大挑战的一部分。因此,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后果不太明确。第三,以更系统的方式确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责任仍然是国际社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尽管如此,特别报告员的工作表现出开放性和进步性,在如此多样化的法律领域中探索,以澄清和巩固不同类型的非安全保证的规范框架。此外,通过将战争法与和平法相结合,扩大了武装冲突中环境保护的范围,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最终结果将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拟议法的发展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