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例原则我认为情况更加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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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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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例原则我认为情况更加清楚

Post by pappu6329 »

问题在于大坝是否是军事目标,因此失去了作为民用物体的保护。根据《美国法典》第 52(2) 条,“军事目标仅限于那些因其性质、位置、目的或用途对军事行动作出有效贡献,并且在当时情况下,其全部或部分摧毁、占领或中和可提供明确的军事优势的物体。”该测试有两个部分,都需要满足。大坝本质上不是军事目标,但其目的或用途可能是军事目标。这里真正的问题是大坝是否“对军事行动作出了有效贡献”。例如,大坝顶部的道路可用于运输军事装备或物资,或产生的电力可用于供应军事设施。事实上,这里的情况似乎并非如此。关于第二点,摧毁大坝原则上可以提供“明确的军事优势”,例如通过扰乱敌人通过受影响地区的行动。再次强调,测试的两个方面都需要满足——如果大坝没有对军事行动做出有效贡献,那么即使摧毁大坝理论上会带来一些军事优势,它也不会被视为军事目标。这里的底线是——如果不知道是谁摧毁了大坝以及他们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就无法确定大坝是否是军事目标。在我看来,这似乎不太可能,但这种可能性不能排除。请注意冲突双方官方声明的相关性——如果两国都否认他们摧毁了大坝,那么这显然会削弱任何声称大坝是军事目标并且摧毁大坝会带来军事优势的说法。

根据《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1(5)(b) 条,如果攻击“可能造成平民的附带死亡、平民的伤害、平民物体的损坏,或三者兼而有之,且与预期的具体和直接军事优势相比过于严重”,则该攻击属于不成比例的。同样,在不知道预期的军事优势是什么(如果有的话)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对此做出最终评估。但即使我们大胆假设(比如说)俄罗 巴林资源 斯军队破坏大坝是为了以某种方式破坏乌克兰正在进行的进攻,对下游平民和物体《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56 条专门规定了对水坝等含有危险力量的设施的攻击。该条款的结果是,即使攻击仅限于军事目标,并且根据国际人道法更普遍的目标规则是相称的,如果攻击“可能导致危险力量的释放,并因此对平民造成严重损失”,则该攻击将违反第 56 条。关于新卡霍夫卡大坝的摧毁,这里有两个关键点——平民(而非物体)的损失是否严重,以及大坝的摧毁是否可能导致这种损失。严重程度的阈值很模糊,但在涉及数千人处于之前未撤离地区的危险的情况下,很可能超过该阈值。影响的规模是巨大的——如果这在对平民生命的风险方面还不严重,我看不出会是什么。第二点是,根据第 56条,这里的风险阈值较低(可能造成)。



第 56 条比比例性评估更能说明问题。底线是——如果对大坝发动了攻击(这同样是可能的,但并不明显),那么几乎肯定违反了第 56 条,无论区别和比例性如何考虑。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85(3)(c) 条进一步规定,这种攻击可能构成严重违反,即战争罪,但违反的定义在犯罪意图要求方面是如此,以至于很难将其与“普通”不成比例的攻击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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