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这种谨慎的划分,上诉人提起的基于在印度犯下的罪行的案件是否能够被上诉法院审理,,似乎值得怀疑。
在得出结论之前,有必要详细阐述一下布雷耶法官的不同意见,他认为,除了语言分析之外,分析颁布一项法案的潜在目的更为恰当。
布雷耶特别批评了法院多数派的裁决,他认为,制定《国际组织投资法》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促进二战后在美国诞生的国际组织的工作。因此,根据布雷耶的说法,国会的本意绝不是允许该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而是让它在颁布时保持具体化。
鉴于现在似乎完全清楚,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国际组织并不享有严格意义上的绝对豁免,因此,对于有限豁免是否适用于所有国际组织而不是仅适用于国际金融机构(由于国际金融机构主要作为私营经济运营者行事,因此其章程通常承认有限豁免),仍然存在一些疑问。
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在其目前狭义的表述下,被普遍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一种表现,而对于国际组织的豁免是否也是习惯国际法,人们存在争议,倾向于强调其契约性质(建立国际组织的条约和具体的国际协议。
对于国际组织而言,更倾向于讲职能豁免,即因为实现其宗旨和职能所必需而授予该实体的豁免(例如《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组织在其每一会员国境内,享有为实现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与豁免”),而国家的司法 波兰号码数据 豁免则以主权原则为基础。
因此,通过适用最高法院的规定并将国家享有的有限的管辖豁免权归于所有国际组织,可能会冒着以同样的方式处理完全不同的情况的风险,一些情况被赋予主权,而另一些则没有(更多信息请参阅)。
幸运的是,法院设定的限制意味着并非所有涉及国际组织商业活动的案件都可以提交国家法院审理;事实上,只要该实体的章程规定了某种绝对豁免权,或者所开展的业务不属于法院给出的狭义的商业活动定义,他们就能够宣布上诉不可受理。
本质上,如果一方面Jam v. IFC对美国法庭热议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看看最高法院的裁决在未来将如何运用将会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