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关于前面提到的第二个关于紧急时期基本自由限制的情况,通过跟踪我们的行动来确定隐私权可能受到限制的问题在最近几天引起了特别的争论。这些限制对于重新连接病毒的流行病学链可能非常有用,因此能够准备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反应。然而,我们必须问自己,这些接触者追踪活动能发挥多大作用。这个问题的答案不可避免地涉及不仅与内部监管框架的比较,而且还与欧洲监管框架的比较。
在讨论以《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有必要先看看《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就能找到许多当今问题的答案。
一方面,艺术。 《尼斯宪章》第 8 条确立了保护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第 8 条规定了保护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第 52 条告诉我们,宪章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不是绝对的,但可以加以限制,以实现普遍利益的目标(健康保 纳米比亚 数字数据 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前提是通过适当的措施,并且不影响其基本内容。
考虑到这一点,要回答上述问题,必须区分两个概念步骤。
首先:如何从技术上可行的方式来创建目前热议的传染地图?
其次:在我们这样的法律体系中,可以采取什么样的解决方案?我们与中国、新加坡和民主的韩国不同,必须追随欧洲宪政的脚步,而欧洲宪政将数据保护视为一项基本权利。
对于第一个问题,该技术可以在电话公司或金融机构等的支持下监控和交织与个人日常生活有关的不同信息。最终结果是该病毒及其在该地区传播媒介的非常详细的地图。
第二个问题。这一结果是否与欧洲和国内的参考框架相兼容,受到冲突权利不会相互抵消而是相互平衡的逻辑的启发?
只要满足一些尚未满足的条件,答案可能是肯定的,相反,在隐私不是一项基本权利(例如在欧洲)的经验中,答案也是如此。出于这个原因,最近经常提到的那些模式,在那些经过测试的国家似乎很有效,但如果被盲目地移植到欧洲环境中,可能会面临很高的被拒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