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概况涉及将禁止GPA提升为公共秩序原则,结果就是不可能使其对通过这种做法所生未成年人的亲子关系地位的影响合法化,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压缩,而未成年人绝没有实施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欧洲法官在意见书中所说的话,他们注意到,许多理论和法官的某种倾向已经强调了一段时间以来的观点:
“如果公约缔约国有权对打算在国外采取在其领土内禁止的生育形式的本国公民采取劝阻措施,[…]但是,各国不得采取对代孕所生子女的主观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措施,不得剥夺未成年人个人身份及其属于原生家庭核心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第 16 页)。因此,无论具体情况如何评估,绝对禁止转录都违背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因为它不仅对有意识决定承担其行为法律后果的父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最重要的是,对那些对此类行为不负责任、因此因父母的过错而受到制裁的孩子也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个冲突概况涉及意大利法律制度通过在特定案件中采用的方式来承认亲子关系的地位,“这种方法似乎根本无法保证速度和有效性,而斯特拉斯堡法院认为这些条件是使转录的替代方法符合尊重未成年人私人和家庭生活 马耳他号码数据 保护权的基本条件”(第 16 页。
至于快速条件,事实上,收养需要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程序和决策过程,在此期间,未成年人会发现自己对其个人状况处于法律不确定的境地,而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这一过程应该尽可能短。但最重要的是,就有效性而言,特殊案件中的收养制度并不满足该意见所规定的要求,因为它允许承认与完全收养或转录不可比拟的亲子关系(第 31 至 32 页)。我们不得不分享这些观察结果,我们也曾在其他地方以类似的方式提出过这些观察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