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监督委员会:关于透明度的一些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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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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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 监督委员会:关于透明度的一些想法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自今年 1 月发布前六项裁决以来,Facebook 设立的监督委员会开始引起(适度的)学术关注,尤其是上周该委员会就唐纳德·特朗普 (Donald Trump) “取消平台”一案发布的裁决( 2021 年 5 月 5 日裁决 2021-001-FB-FBR。

这个类似法院的机构使用宪法正义的言辞,但它实际上是一个私人机构,这引发了几个有趣的问题。我们可以将 Facebook 的社区标准(加上监督委员会的基础管理文件《宪章》)与宪法进行类比吗?我们可以将监督委员会与专门审理言论自由的宪法法院进行类比吗?如果可以的话,这些类比可以达到什么程度?早在 2018 年,马克·扎克伯格本人就曾将其设想为“几乎 日本号码数据 像最高法院”,因此媒体经常将其称为“ Facebook 最高法院”。学者们将其描述为一个准法院。相反,该委员会将自己定义为“非司法申诉机制”(首次出现在2020-006-FB-FBR 决定第 8.3 节中,随后再次出现在特朗普案中,见第 3 节)。董事会的座右铭是“独立判断” ,出现在其网站

标题和决议的标题中。透明度。合法性”。该章程郑重宣布,“委员会将透明运作,其理由将向公众清楚解释”。同时,章程(董事会的次要管理文件,充实了章程的各项条款)规定,审议过程应“秘密进行,以保护董事会正在审查的信息和小组成员的安全”(第 1 条,第 3.1.6 节)。如果我们接受与法院的类比,那就不足为奇了。然而,不太常规的是,规定五名裁决人组成的小组的组成是保密的(宪章第 3 条第 2 款。

尽管整个监督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公开的,个别成员(在任何基础文件中从未被称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保持匿名。 《章程》实际上在同一条款中详细说明了这一选择背后的原因:“确保小组成员的安全和独立判断”(在《章程》第 1 条第 3.1.3 节中重复)。从民法角度来看,这或许是一个可以理解的选择,因为在民法国家,我们习惯于法官处于幕后,司法判决是以法院(或通常是国家)的名义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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