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乌克兰各领土以前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波兰王国、立陶宛大公国、波兰立陶宛联邦、奥匈帝国、俄罗斯帝国和苏联),自 1980 年代末以来,乌克兰的国家建设进程不得不“处理”其境内不同民族的存在问题。这些不同的归属不仅是乌克兰目前民族多元性(130个民族和族群)的起源,也是乌克兰境内对少数民族采取的不同保护模式的流传和重新阐述的起源。例如,在卡尔·伦纳和奥托·鲍威尔思想的影响下,乌克兰拉达于1918年1月9日(22日)通过了《关于个人民族自治的法律》,规定乌克兰人民共和国公民——宣布自己属于某个民族并在专门登记册上登记——可以建立“个人民族联盟”,其决定针对所有成员,“无论他们位于乌克兰人民共和国的哪个地方”。
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联)成立后,这种模 加纳 数字数据 式很快就被抛弃了。事实上,1919年乌克兰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一方面否定了个人民族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又引入了“少数民族”的条款,禁止对他们进行任何形式的压迫。苏联成立后,1929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除了禁止压迫少数民族外,还规定可以建立“民族领土行政单位”,以“尽可能地保障构成某一地区人民紧密多数的少数民族的利益……”。
另一方面,1937 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斯大林主义”宪法则删除了所有关于少数民族、“民族行政单位”的提及,也删除了将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纳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条款(因为当时摩尔多瓦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已成为苏联的直接组成部分,是一个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这一方针在戈尔巴乔夫改革启动后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乌克兰国家主权宣言》批准后。»。这一规定——汲取了前苏联经验以及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期苏联经验的启发——重新引入了“居住在共和国领土上的各民族都有自由发展民族文化的权利”和建立“民族行政单位”的可能性。
乌克兰少数民族:国家建设进程与少数民族保护
-
- Posts: 1265
- Joined: Mon Dec 23, 2024 8:1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