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决议以默示同意为幌子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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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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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决议以默示同意为幌子牟取利益

Post by pappu6329 »

在前一轮诉讼中,大审判庭似乎已果断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有关欧盟-摩洛哥缔结联合协定合法性的C-104/16 P案中,法院裁定,“西撒哈拉人民必须被视为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所定义的‘第三方’[…]。因此,如果西撒哈拉领土属于该协定的范围,该第三方可能会因该协定的实施而受到影响,而不必确定这种实施是否会损害第三方或相反使其受益(作者强调)”(第 106 段)。最终,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普通法院在本轮诉讼中申请撤销理事会的裁决。



大审判庭现在实际上已经重启了同意与利益之间的争论。在一个方向上,它确认了普 泰国 WhatsApp 号码 通法院的裁定,即 Corell 意见“不构成可在欧盟司法机构之前依赖的欧盟法律来源”(第 138 段)。它这样做的依据是,它既不类似于对欧盟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法规则,也不类似于习惯国际法规则。通过这样做,它似乎在搁置利益测试。

然而,大审判庭在反驳中也裁定,普通法院假设同意必须是明确的,这是法律错误(第 144-149 段)。大审判庭借鉴了 1927 年常设国际法院在上萨沃伊自由区和热克斯区案中的判决,裁定“习惯国际法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默示给予此类同意的可能性”(第 152 段)。对于适用于非自治领土的协议,如果满足两个条件,则可以推定该领土人民同意:该协议必须 (i)“不产生该人民的义务”; (ii) “规定人民本身[...]从该领土自然资源的开发中获得与开发程度成比例的具体、有形、实质性和可核实的利益[...],并保证开发将在[...]条件下进行,以确保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仍然充足,可再生自然资源[...]不断得到补充。最后,相关协议还必须提供定期控制机制,以核实根据该协议授予相关人民的利益是否确实由该人民获得”(153)。

首先要说的是,法院将福利测试搁置一旁,只是通过默示同意的解释重新引入它。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法院这样做是基于相对缺乏的权威。

第二,重新引入利益测试意味着对其条款进行相当大的改进。法院坚持“具体、有形、实质性和可验证”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素和控制机制,增加了该测试的实体和程序保护。

第三,这一标准与 Corell 案中的同类标准一样,选择性地引入了占领法的要素,而忽略了支撑这一制度的关键考虑因素。法院提出的确保不可再生资源充足可用的义务与《海牙公约》(IV)第 55 条中“保卫首都”的义务相呼应。然而,法院并没有问自己更根本的问题,即是否允许出于任何目的或仅出于某些目的开采资源。在占领法中,这一点存在争议。基于国内使用权法的广泛解读认为,占领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成果,其中包括将开采的资源出口到被占领土范围之外以牟利。更有说服力的解读将第 55 条置于占领国更广泛的托管义务范围内,根据该义务,占领国只能为当地居民的需要或自己的安全利益行事,而不能为简单的经济利益行事。这一观点不仅更符合占领法的总体目标和宗旨,而且也得到了联合国安理会立场的支持,例如在占领伊拉克期间使用资源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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