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 153-page 2024 年 5 月 21 日《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咨询意见是国际法院(另外两个是国际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正在审理的气候变化咨询程序中做出的第一项裁决。ITLOS 一开始就宣布,其咨询意见将“仅限于主要义务”(咨询意见,第 148 段),而不是因违反此类主要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庭只会在咨询意见中提及责任和义务,“以澄清主要义务的范围和性质”(咨询意见,第 148 段,最后一句)。回想一下,小岛屿国家委员会 (COSIS) 向 ITLOS 提出了以下两个问题,以征求其咨询意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缔约国的具体义务是什么,其中包括第十二部分规定的义务:
(a)防止、减少和控制与气候变化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有害影响有关的海洋环境污染,包括海洋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这些都是人类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
“(b) 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包括海洋变暖和海平面上升以及海洋酸化?”(咨询意见第 102 段。重点由我强调。)
在本文中,我将强调咨询意见的两个实质性特点(例如,仲裁庭阐明了与过度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有关的“严格尽职调查”义务;以及仲裁庭阐述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合作义务以及对气候脆弱 伊朗 WhatsApp 号码 家所需的援助形式),以及仲裁庭将外部规则纳入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的方法论,即将其视为一种“活文书”(咨询意见,第 130 段),以“协调和统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外部规则。最后,我评论了咨询意见中没有提及其他可能的外部规则(例如国际人权法),这些规则本可以为仲裁庭对气候脆弱国家合作和援助义务的解释提供参考,因为仲裁庭已经明确宣布“气候变化对生存构成威胁并引发人权问题”(咨询意见,第 66 段)。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一开始就指出,它“注意到国际社会将气候变化视为人类共同关切的问题……它也意识到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以及对小岛屿国家造成的灾难性后果,这些国家被认为是最容易受到此类影响的国家之一。”(咨询意见,第122段)。
过量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海洋环境污染
仲裁庭确认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发现,并宣布“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的积累,向海洋环境引入过多的热量(能量),导致海洋变暖……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气候变化,包括海洋变暖和海平面上升。向海洋环境引入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还会导致海洋酸化……与其他气候和非气候因素相互作用,[还]对海洋环境及其他环境产生多重有害影响。”(咨询意见,第 175 段。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将过量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定性为海洋环境污染,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第十二部分第 192、193 和 194 条)得以适用,这些规定规定各国有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 任何 来源的此类污染。(咨询意见,第 189 段)。仲裁庭就第 194 条阐明了三项主要义务:“第一,根据第 1 款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义务;第二,根据第 2 款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某些与污染有关的情况不发生;第三,根据第 5 款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枯竭、受威胁或濒危物种和其他形式海洋生物的栖息地的义务。”(咨询意见,第 195 段)。关于第一项义务,虽然仲裁庭承认“IPCC 的著作反映了科学共识,是目前最好的科学”(咨询意见,第 208 段),但它也警告说“这并不意味着科学本身就应该决定必要措施的内容……还有其他相关因素应该与目前最好的科学一起考虑和权衡”(咨询意见,第 212 段)。仲裁庭没有说明这些其他相关因素是什么,而是继续宣布“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提及预防性做法,但这种方法隐含在海洋环境污染的概念中,其中包含潜在的有害影响。”(咨询意见,第 213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