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恰恰是为了限制成功援引该提案的可能性,那么拟议修正案的概念缺陷也暴露无遗。在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掌握在个人或代表所谓种族灭绝受害者的团体手中,而且该权力不受制度化的政治监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种族灭绝嫌疑人的刑事诉讼“不得由总检察长或经其同意提起”(《2001 年国际刑事法院法案》第 53(3) 条)。向严重暴行的受害者提供虚假的承诺,即司法部门承认他们的苦难是种族灭绝,并且种族灭绝是由国家实施的,这不可能符合任何人的正义利益。无论该提案在法律上多么不合理,个人请愿权对于个人受害者、代表寻求问责的受害者的团体以及寻求利用法律程序提高严重和系统性侵犯人权行为的政治知名度的倡导团体来说都是有吸引力的。不可避免地,人们会为暴行受害者提出请愿,而这些请愿最终会失败,英国及其法院将陷入法律和外交的纷争。
最后,看看这项修正案的结果会很有趣。也许——希望——它会被撤回或被否决。然而,很容易理解为什么成员们可能不愿意投票反对这项提议,并冒着被视为支持与种族灭绝国家进行贸易(尽管不公平)的风险。一个建议可能是将该 香港 WhatsApp 号码 提案重新表述为一种机制,以触发英国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九条向国际法院提交争端。在没有反人类罪公约(但请参阅国际法委员会反人类罪条款草案)的情况下,以及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有限接受,根据习惯国际法对国家反人类罪责任提起诉讼的前景将很渺茫。然而,至少对于种族灭绝而言,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程序制度化,将起到表达作用,表明英国致力于追究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的责任,将启动此类程序的权力交到政府手中,从而确保政治监督,并将在某种程度上重振英国与国际法院的合作(参见此处关于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和此处关于英国失去国际法院席位)。这一替代方案并不能解决本文中强调的所有问题,尤其是需要一些创造力来建立国际法院对种族灭绝的裁决如何为英国违反与责任国的贸易协定提供法律依据(在贸易协定本身没有纳入此类条款的情况下)。但或许后一个担忧的解决是不必要的:通过让国际法院判定国家对种族灭绝的责任来决定贸易协定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无效性——或许这会让该修正案成为最终的纸老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