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仲裁与新国家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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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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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仲裁与新国家责任法

Post by pappu6329 »

马丁斯·帕帕林斯基斯我很感谢 EJIL:Talk! 主办对我的文章和章节的讨论。我很荣幸邀请 Anastasios Gourgourinis、Jessica Howley 和 Robert Howse 作为讨论者。在以下段落中,我总结了文章和章节中提出的主要论点。

论证的出发点是,投资法部分借鉴了既有的国际法制度,部分偏离了既有的国际法制度。投资保护条约的解释者需要确定相似度和差异度,以阐述特定术语、更广泛的系统结构和潜在的次要规则的含义。为了将投资保护法置于更广泛的国际法律秩序中,解释者可能会借鉴既有法律制度中的多种法律技术。在国际法推理的四个方面中,直接权利、受益人权利和代理模式是最合理的,它们分别依 巴西 WhatsApp 号码 赖于人权法、第三方条约法和外交保护中的技术。本文不会对法律上最合理的模式采取坚定立场。相反,本文将阐明依赖这些制度的技术的含义,并适用于不同的国际法分支。

正在讨论的 EJIL 文章研究了非国家行为者援引责任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国家责任的次要规则。援引违反投资条约责任的实体从国家转向投资者,似乎在许多不同的方面影响了国家责任法。关于国家责任法的明显分歧有时可能恰好与条约解释问题有关,而在其他情况下,国家间背景下的规则则被逐字适用。在其他情况下,不同的观点会导致关于排除不法性的情况、救济要素、权利放弃以及可能的外交保护规则的解释相关性的重要不同结论。下一章将同样的分析视角应用于条约法,通过其他国际法制度的视角来审查条约解释和制定规则。总体论点是,对投资法基础结构谱系的不同解读的概念视角非常重要,但需要巧妙地应用:有时所有观点都指向同一个方向;有时他们不会;有时他们会这么做,但原因却大不相同;无论如何,认真运用解释、解决冲突和类比等传统的法律推理技术,对于达到正确的法律结果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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