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兴奋地发布 Creative Commons 许可证 4.0 版的同时,我们可能creative_commons_bw错过了另一个真正重要的发展。Creative Commons宣布发布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起草的最后一个端口之一,即 Creative Commons 政府间组织 3.0许可证套件,旨在供 WIPO、UNESCO、世界银行、OECD 等国际机构和其他类似机构使用。
CC 在向公众发布 4.0 版本后不久就发布了 3.0 套件的移植版本,这似乎有些奇怪。原因有几个。首先,预计 4.0 将结束移植实验,只会进行翻译,因此 IGO 版本针对一组已经适应多个司法管辖区的许可证进行移植是有道理的。其次,IGO 版本的移植过程早在 4.0 开始之前就开始了,因此版本必须使用现有文本进行移植。
那么,未移植版 3.0 与 IGO 版本有什么区别呢?大部分变化都与语言有关,IGO 版本的术语取自相关国际条约。主要变化是纳入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条款,以防发生涉及政府间组织的争议。该条款内容如下:
“如果许可方是 IGO,则根据本许可产生的任何和所有无法友好解决的争议应按照以下程序解决:
根据您或许可人以合理方式向另一方发出的调解通知,争议应提交无约 巴基斯坦手机数据 束力的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应按照许可人在随作品发布的版权声明中指定的规则进行,如果没有,则按照调解通知中传达的规则进行。除非另有约定,调解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如果任何该等争议在调解通知发出之日起 45 天内仍未解决,则您或许可方均可根据以合理方式发送给对方的仲裁通知,选择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最终解决。仲裁应按照许可方在随作品公布的版权声明中指定的规则进行,如果没有,则按照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程序语言应为英语,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地点应为许可方总部所在地。仲裁程序应尽可能以远程方式进行(例如,通过电话会议或书面提交)。
之所以要加入这一条款,是因为政府间组织由于其国际性质,不愿意在国家法院解决纠纷,而倾向于在大多数合同和许可中加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鉴于开放许可通常引发的纠纷较少,预计这一条款不会得到广泛使用。
可能很容易忽视这一新许可证的重大意义。知识共享在主流法律界已获得足够多的认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经合组织等组织将采用它。有人可能会说,这可能对知识共享不利,因为它表明它现在被当权者用作遮羞布,以掩盖版权保护固有的缺陷。事实上,这将知识共享确立为国际开放内容标准,并发出强烈信号,即政府也应采用它发布自己的数据。换句话说,没有理由不采用知识共享,世界各地的开放内容倡导者都可以利用这一点一劳永逸地回答有关开放许可证有效性的愚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