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就版权管辖权和私人复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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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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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就版权管辖权和私人复制作出裁决

Post by pappu636 »

欧洲法院 (CJEU) 再次帮助解答了互联网监管中最令人困惑的问题之一:网络上的事情发生在哪里?特别是,他们解答了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在哪里提起诉讼以追回丢失的版税。

此案为Austro-Mechana Gesellschaft v Amazon EU ( C‑572/14 ),涉及奥地利音乐收集权机构和亚马逊的欧盟分公司。此案的争议点在于,是否能在奥地利法院审理此案,寻求初步判决。奥地利音乐集体管理机构在奥地利法院起诉亚马逊,试图行使其根据版权法对奥地利音乐收取“公平报酬”的权利。此案在一审中被驳回,因为法院宣布其缺乏国际管辖权,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Austro-Mechana 不服这些裁决,向奥地利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中止了诉讼程序,将以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

“根据奥地利法律,针对首先在商业基础上有偿将录音材料投放国内市场的企业提出的根据[2001/29 号指令]第 5(2)(b) 条支付“公平补偿”的请求,是否构成[第 44/2001 号条例]第 5(3) 条规定下的“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引起的索赔?”

所涉及的法律分别是 InfoSoc 指令(指令 2001/29/EC)和布鲁塞尔 I 条例(条例编号 44/2001)。InfoSoc 指令内容如下:

第 5(2) 条 成员国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第 2 条规定的复制权规定例外或限制:[…]
(b) 对于自然人为私人使用和非直接或间接商业目的在任何介质上进行的复制,条件是权利人获得公平的补偿,该补偿考虑到第 6 条所提及的技术措施是否适用于有关作品或客体;

布鲁塞尔条例 I 内容如下:

第五条 一个成员国有住所的人可以在另一个成员国被起诉:[…]
3. 在与侵权、违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有关的事项上,在损害事件发 纳米比亚手机数据 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法院;

因此,问题归结为公平赔偿要求是否属于“侵权、违法或准违法”要求。如果是,那么Austro-Mechana 可以在奥地利法院起诉亚马逊,试图追回公平赔偿金。如果不是,那么下级法院有理由以管辖权为由驳回诉讼。

欧洲法院裁定 Autro-Mechana 胜诉,认为公平赔偿索赔确实符合“侵权、不法行为或准不法行为”索赔的定义,因此该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在奥地利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亚马逊的义务不属于合同问题,因此属于侵权定义。在我看来,鉴于欧洲法院在管辖权领域的往绩,这是意料之中的,在该领域,似乎可以推定所有者通常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提起诉讼,因为他们位于损害发生地。

然而,对我来说,本案最有趣的部分是讨论 Austro-Mechana 为什么要起诉,这也是法律讨论的主要内容。Austro-Mechana 起诉亚马逊是因为亚马逊销售能够录制音乐的设备,这种私人复制行为不是亚马逊实施的,而是由其客户实施的。根据信息社会指令,销售此类设备的人必须向版权持有人支付“公平补偿”,因此允许私人复制作为版权的例外继续存在。亚马逊没有支付这样的补偿,因此提起了诉讼。

本案中,法院主要依据了先前在 Copydan Båndkopi v Nokia Danmark ( C-463/12 ) 案中关于征税的判决。该判决认为,鉴于信息社会指令没有具体规定制定补偿方案的制度,国家立法在规定每个司法管辖区实施私人复制的具体细节方面有很大的自由度。法院解释道:

“48. 此外,尽管如亚马逊所言,提供记录媒体本身并不构成违法行为,且奥地利共和国已决定实施第 2001/29 号指令第 5(2)(b) 条规定的私人复制例外,利用此类媒体为私人使用而进行复制属于奥地利法律授权的行为,但事实上,根据该条款,奥地利法律规定,私人复制必须有一个条件,即权利人必须获得“公平补偿”,即本案中《奥地利版权法》第 42b(1) 条规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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