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职能电子邮件数据库在运营中不违反 GDPR 规定,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数据采集时取得合法同意
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时,应明确告知数据主体收集目的,并获得其主动、明确的同意。避免使用默认勾选、预填表单等“默许”形式。
特别是在使用第三方数据(如化学制造商电子邮件信息数据库)时,必须核实数据提供者是否具备合法来源,并有相应的用户授权记录。
2. 对职能邮箱进行分类管理
企业应建立数据库标签机制,区分以下类别:
明显的职能邮箱(如 [email protected]);
可识别个人的邮箱(如 [email protected]);
不确定性质的邮箱。
对于存在风险的邮箱地址,建议采取更严格的数据处理流程,例如限制自动营销邮件的发送。
3. 提供数据主体权利通道
GDPR 赋予个人多项权利,如访问权、更正权、删 石油和天然气公司联系人邮箱地址 除权、反对权等。即便是职能邮箱,若其涉及个人数据,企业也必须提供相应的权利行使通道,如:
退订链接(opt-out);
隐私权联系邮箱;
明确的数据用途说明页面。
4. 定期清理和更新数据库
企业应定期审查和清理电子邮件数据库,删除长期无活动或无响应的邮箱,避免存储“僵尸数据”。
此外,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合规的数据源,应予以暂停使用,待验证其合法性后再行启用。
5. 数据处理合同(DPA)和第三方供应商管理
如企业使用外包的邮件营销服务平台、数据分析公司或 CRM 系统,应签署《数据处理协议》(DPA),明确双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划分。
同时,审查供应商的 GDPR 合规性,确保其具备数据加密、权限管理、数据保留策略等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