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撤销机制、基于公共秩序和其他公共政策的例外情况、严格的专业规则和较高的声誉风险使仲裁员不会犯错,几乎没有人会否认,仲裁的显著有效性可能会受到与其去本地化(或多本地化)性质有关的一些副作用的影响,当然不会受到不公正裁决频发的影响。
第三,仲裁在跨国界出现,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对正义和争议解决的需求。该系统本身必须产生合理、可预测和高质量的结果:如果它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就不愿意将其问题提交仲裁。尽管听起来很糟糕,但仲裁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产品,如果仲裁不能满足客户的期望,它就会停业。灵活性教会了仲裁要守规矩,不能背叛正义事业:撇开类似的营销不谈,在这样一个去中心化和分裂的体系中,这种情况怎么可能发生,在这里并不十分重要;只要回顾一下雷蒙德·拉迪盖(Raymond Radiguet)在《Le diable au corps》的最 新加坡电报号码数据 后几行中所引发的普遍现象就足够了:“l'ordre,à la longue,se met de lui-même autour des choices”。
结论
需要很大的耐心才能揭穿一些关于仲裁的陈词滥调,和法律秩序分开:多元化在法律话语中无处不在,但在圣罗马诺的《荒谬的秩序》发表近 100 年后,它却很少被认真对待
。
仲裁的合法性源于同意,但这仅仅是初步步骤,与国际正义具有表面上的亲和力。仲裁往往是解决跨国纠纷的便捷方式:它不仅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一个商业友好的场所、国内司法的替代方案,而且它是一种以非本地化方式处理非本地化索赔的方式,而国内和国际法院通常无法或无力做到这一点。
换句话说,仲裁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秩序(当涉及到承认和执行时,更常见的是当适用法律是国内法时)和国际秩序(想想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条约和世贸组织诉讼,以及条约解释和国家责任原则如何渗透其中),但并不以明确的方式适应其中任何一个。它指的是一种分散的、明显无序的秩序,处于国家体系和国际体系的交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