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保护一国代表,但该原则不适用于国际法谴责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实施者不能以其官方地位为掩护,以逃避相应程序的惩罚[…]。另一方面[…]如果国家在授权采取行动时超出了国际法赋予的权限,违反战争法的人在行使国家权力时不能获得豁免(着重强调)。
学者们常常认为国际军事法庭的这一(例如此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声明的第一句强调,国际法对国家代表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即豁免和不可侵犯权“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特别是,对于“被国际法谴责为犯罪”的行为,上述保护被搁置一旁。正如《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历史》的作者所指出的那样,国际军事法庭判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国家元首和国家行政官员的学说与《纽伦堡宪章》所涵盖的整个国际犯罪领域无关。根据《纽伦堡宪章》,国际犯罪领域包括三类犯罪行为。第一,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违反国际法的国际武装冲突的行为(侵略罪或危害和平罪)。第二,在国际武装冲突期间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的行为(战争罪)。第三,在执行侵略罪或战争罪时,或与侵略罪或战争罪有关时实施的不人道行为,即与国际武装冲突有关的不人道行为(危害人类罪)。
至于第二句,“适当程序”这一表述既包括国内程序也包括国际程序。对于国际军事法庭而言,盟国“共同做了任何一个人单独做都可能做的事情”。因此,其措辞意味着,对一国高级官员(或任何其他人)因国际罪行而进行的起诉、逮捕或惩罚可以由国内和国际当局进行。在其判断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国内起诉、逮捕或惩罚是不适当的,或者豁免或不可侵犯性构成了此类国内行动的障碍。此外,第二句中提到的“官方职位”自然涵盖了个人豁免,因为一个人担任这样的官方职位。有人认为国际军事法庭的措辞只涵盖前任官员或职能豁免,这与这些措辞相悖。
在第三句中,国际军事法庭提到了“战争法”。国际军事法庭使用这 白俄罗斯资源 个广义上的表达,即涵盖侵略、狭义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法律。这在以下摘录中尤为明显: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策划并发动侵略战争,这是极为严重的指控。战争本质上是一件邪恶的事情。其后果不仅限于交战国,还影响整个世界。因此,发动侵略战争不仅是一种国际罪行;它是一种最高级别的国际罪行,与其他战争罪行的唯一区别在于,它本身就包含了整个世界的邪恶累积(着重号是我加上的)。
对于国际军事法庭而言,侵略罪、严格意义上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属于战争罪的范畴,而那些违反“战争法”犯下此类罪行的人将无法获得豁免。这些言论与半个世纪后提出的一个论点相矛盾,即个人豁免权并不是国际军事法庭的障碍,因为国家“默认”放弃了豁免权。国际军事法庭的立场远非暗示某种国家放弃豁免权,而是具体体现了国际战争法对此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