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是设计方案,他们说,这些方案将使绝对的法律禁止酷刑与允许在“定时炸弹情况下”使用酷刑共存——正如其中一位学者(认真地)打趣说的那样,这是一种“相对化”的绝对禁令。一些人提出,虽然法律应该绝对禁止酷刑,但如果领导人在极端情况下下令实施酷刑,他的行为将在之后接受“事后批准”。其他人则建议修改义务论道德观,以便允许在极端情况下实施酷刑,只要它不是“官方化的”。
无论作者拥有多么高的学术头衔,无论他们的研究多么广泛和透彻,无论他们的论文和书籍中引用了多少参考文献、案例和脚注,结果总是荒谬的,因为他们寻求的组合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在我的书中,我分析了几种“鱼与熊掌兼得”的解决方案。实际上,也许更恰当、更贴切的描述应该是“可以但不行”的酷刑方法。它们最终和《小不列颠》中的维基·波拉德一样有意义。
如果不是这些学者——当然还有其他非以色列学者——主张允许我们的官员通过某种道德 伊朗电报数据库 或法律手段对无助的囚犯施加极度痛苦,从而破坏人类花了数百年时间才达成的国际法律和道德共识,这一切原本可能相当有趣。如果不是以色列学者实际上正在模仿的“可以但不行”的酷刑制度——你猜对了——在以色列实际正在实施。
1999 年,以色列最高法院禁止向安全总局 (GSS) 发出指示,说明如何对巴勒斯坦被拘留者施加委婉的“适度身体压力”,这是此前的惯例,并裁定 GSS 特工无权施加此类“压力”。法院援引了国际法对酷刑的绝对禁止。到目前为止一切顺利。然而,当涉及到“定时炸弹”的情况时,法院裁定,GSS 审讯人员实施酷刑(法院也更喜欢委婉的说法:“应用身体审讯方法”)的案件将由总检察长审议,如果需要,法院也将审议,“应在‘必要性’辩护的背景下审查其潜在的刑事责任”——根据以色列法律,这是一种刑法辩护,如果极端情况下的行动产生了“较小的危害”,则可以为其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