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似乎有必要不仅参考第 14 号法令中已经确定的具体要求。 2018 年第 207 号法律——关于患者的病情——而且——这也许是这个角度下最重要的数据——已经提到的分配给公立医院设施的作用。后者根本不需要以某种方式组织起来以保证有效地执行实现主体自杀意图所必需的程序,而是需要核实主体的健康状况和执行意愿的状况。
在这方面,判决号是相关的——并且法院在其推理中明确提到了它。 2015 年第 96 号判决,虽然是在医学辅助受精这个截然不同的领域颁布的,但却提供了一个具体的先例,让我们可以考虑判决号。 242 当然直到,但最重要的是如果立法者不打算通过接受其中包含的原则指示来以有机的方式进行干预。
当时,法院将有资格接受辅助技术的夫妇群体扩大到那些既不育也不不育,,同时要求立法者列出此类疾病的清单(可定期更新),并规定相关程序必须在特定的公共设施中进行,将这些疾病的“质量”固定为与第 1997 号法律已经 尼日利亚数字数据 确定的严重程度相同的标准。 1978 年第 194 号法律允许妇女在妊娠三个月后进行堕胎(第 6 条 b 款),但其中没有列出任何疾病。
等待立法者对所谓的协助自杀将是体现第14号判决效果的具体应用实践。 242 号法令(第 207 号法令已预见到)既涉及医生的自主权和责任概况,也涉及医生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对每种具体病例采用最合适的医疗协议(例如,2002 年第 282 号判决、2003 年第 338 号判决和 2009 年第 151 号判决),鉴于第 242 条规定的一些行为具有持续的犯罪相关性,涉及待决或未来将要启动的刑事诉讼。 580 cp 此外,即使是对于分配给普通法官的任务,法院也表明,它意识到了其自身裁决的“具体”和直接含义,并就评估行为的方法提供了具体指示,从而再次调节了其裁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