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具体到医疗和保健人员,还出现了另一个关键情况,涉及可能对与社会健康和援助结构的雇佣关系产生的影响。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回顾 2021 年 3 月 19 日贝卢诺法院的简短裁决,,这些员工拒绝接种(当时)唯一推荐的疫苗,该裁决回顾了雇主对他们的安全义务(《民法典》第 2087 条),驳回上诉,认为后者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即强制但仍有带薪休假。特别是,没有发现解雇或停薪的具体风险。
该法令在履行疫苗接种义务的同时还规定了一系列制裁措施,首 哈萨克斯坦号码数据 先规定“暂停执行涉及人际接触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涉及传播 SARS-CoV-2 感染风险的任务或职责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可能的情况下会为工人分配任务,即使是较低级别的任务,[…]也会给予与所执行任务相应的待遇,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带来传播感染的风险”。若无法进行此类分配,则会被停职,并且“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其他补偿或薪酬,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计算”。
虽然接种疫苗的义务确实压缩了治疗选择的自由范围,但必须指出的是,政府规定仍然保证医务人员(虽然在医疗保健和医院机构工作,但他们显然不依赖与疫苗接种相关的科学和实验结果)有权避免履行该义务,因为这并不构成强制执行。
当然,考虑到所涉及的基本权利的平衡以及个人和集体团结的不可剥夺的义务,这种自由和合法的行为会在雇佣关系方面产生一系列后果,这应该限制我们可以定义的“方便的良心反对”,并揭示那些尽管同样自由地选择了医疗保健行业,但表明他们不信任实验和科学研究的人的个人信念。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改变职责本身可能会削弱接种疫苗的义务,甚至——尽管程度较轻——还可能导致工资暂停,因为拒绝接种疫苗会导致被取消部门活动,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取消接种疫苗的活动。
针对一些在养老院工作的员工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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