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对滥用宪政现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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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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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对滥用宪政现象的处理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为了结束他的欧洲研究,Donaire 教授继续讨论奥地利、法国、捷克共和国和西班牙的个别案例,并强调作者的批判性分析,理由是,到目前为止,西班牙宪法法院对宪法改革的唯一军事控制对象是将改革后的宪法文本作为其有效性参数。但毫无疑问
与涉及其他地理空间的研究相比,例如拉丁美洲的某些国家(阿根廷、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和秘鲁)、印度或南非,对我们今天所关注的问题特别感兴趣的杂志,(继大卫·兰道之后),凭借这种现象,政治领袖或派系利用宪法改革,最终目的是延长自己的统治,不脱离权力,同时保持一定的制度面貌。多奈尔教授告诉我们,在这一现实出现之前,内部司法可诉性已经产生了一定的结果,对这种自命不凡的行为起到了制止作用,正如在哥伦比亚所经历的那样。但在委内瑞拉、匈牙利等国家,这一做法并未发挥效果。这个国家尤其被认为是自由宪政主义(或竞争性威权主义)“新兴模式的原型”。

以上内容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仅靠国家法律保障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关注宪法改革的可诉性,为了维护前面讨论过的价值,根据乌加特门迪亚教授的说法,宪法改革应属于外部“超宪法性”的范畴,我们将在其中区分超国 意大利号码数据 家类型的宪法(例如欧盟法中的宪法)或与《欧洲人权公约》相关的常规宪法(尽管在这个问题上,作者的思考不言而喻,现在他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注意,与美洲背景下这种控制的起源有关。

这样,关于前者,在本书第二章末尾,作者从详细描述各成员国为实现欧洲一体化而尝试的宪法改革的不同方法开始,提出了两种修改宪法的方法,可以解决宪法秩序与欧盟法之间可能出现的不相容性:要么通过对国家宪法进行正式改革,要么通过——更为真实的——由国家宪法最高解释者(在限度内,建议)对国家宪法进行有利于联盟的解读。 (违宪解释的作者)。由此可以推断,首要原则在这种背景下具有真正的重要性,并且根据案件的不同,其解释也有所不同,在解决所分析问题的不同方面时,必须考虑到这两个方面:一项规定和另一项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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