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能够真诚地忽略这一切吗?它可以取代国家对解释宪法第五条所需的“五个令人担忧的理由”的共识。 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但不取消法律规定?当其仍然承担着对跨国文件和行为所谓“客观主义”解释的重大负担(根据前述《维也纳公约》)时,其评估自主权是否能仅通过程序规则来证明(想想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或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这些问题不再可以被低估,因为它们都集中在危险的核心问题上:预期和可避免的损害,这些损害已得到 IPCC 的正式认证,而各国并未忽视。 现在忽视科学就意味着忽视危险情况和可避免的损害。 从这个角度来看,绿色和平组织对西班牙裁决的批评似乎是可以理解的。 另一方面,在西班牙,这 保加利亚号码数据 些制度尚未巩固(参见 C. Vázquez-Rojas,
关于司法程序中科学检测的科学性,2014 年),意大利的法理学取向导致了对真实“科学储备”存在的肯定,这是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外部限制(D. Servetti, Riserva di scienza e tutela della salute,比萨,2019 年)。
此限制被分解为八个步骤。
1.
即使在抽象危险的情况下,法官也不能避免控制危险情况(Cass. pen. sez. IV n. 142 63/2019),尤其是当它用于避免对个人和集体健康造成任何有害后果时(宪法法院n. 641/1987)。
2.
您对这种情况的自由信念必须主要集中在审判中提出的假设的“逻辑概率”上(Cass. pen. SS.UU. n. 30328/2002 和 sect. IV nn. 18350/2021 和 43786/2010)。
3.
这种分析必须基于双重发现:演绎的,即从经验规则、普遍科学规律或特定统计数据确定的科学概括中得出的;并进行归纳,即投射到该领域假设的反事实验证上(Cass. pen. sez. IV n. 11674/2019)。
4.
但是,由于法官不能将自己视为科学家,因此他的自由逻辑论证必须伴随着科学引证,这也要感谢专家的贡献(Cass. civ. sez. lavoro n. 4369/2010),以支持推理的合理性,而不仅仅是修辞性的(Cass. pen. sez. IV n. 38991/2010)。
5.
因此,法官必须始终遵守所谓的“科学定律”(Cass. pen. sez. IV no. 26568/2019),该定律可通过四个特征(普遍性、可控性、确认程度、国际科学界的接受度)的组合来识别,即使出现新的科学理论也必须执行(Cass. pen. sez. IV no. 45935/2019)。
6.
这样,法官仍然是“审判中表达的事实知识的科学性的监护人和保证人”(Cass. pen. sez. IV no. 43786/2010),而不会取代科学知识或超出所附的“研究场景”(Cass. pen. sez. IV no. 16237/2013)。
7.
这种尊重除了是“认识论的”(即不将法律形式主义的权威强加于科学:RJ Allen,《专家证据的概念挑战》,2013)之外,也成为“制度性的”,当“研究场景”由公共机构形式化时,调查权的行使不能超越““不当干涉”(宪法法院,第 121/1999 号判决)或缺乏客观和可验证基础的争端(欧洲人权法院,Çöçelli 和其他人诉土耳其,2022 年 10 月 11 日)。
在2023 年综合报告 得出令人震惊的结果之后
-
- Posts: 1265
- Joined: Mon Dec 23, 2024 8:1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