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类别数量增加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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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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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类别数量增加了一倍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根据《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83(2) 条,欧洲共同体条约旨在通过引入一揽子改革措施来解决这些缺陷。
首先,《欧洲伙伴关系协议》第 3 条扩大了协调的范围,超出了《欧洲契约》所涵盖的范围。首先,,从 9 种增加到 18 种,其中许多是跨国犯罪。其中包括对严重违反欧盟化学品立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合格刑事法规(c)(d);废物处理和运输(f)(g)船舶回收(h);船舶污染物质排放(一);取水量(m);野生动物和栖息地保护(n)(o)(q)(r);木材采伐和贸易(p);处理造成臭氧层消耗的氟化温室气体(s)(t)。它还大大提高了这些罪行的解释清晰度,这些罪行在指令文本中直接定义;相反,《环境文件》技术性很强,而且很零散,其附件中包含了 72 项环境立法。第 3(1) 条进一步明确了非法性的含义,第 3(6) 条和第 3(8) 条分别规定了确定“重大损害”和“可忽 巴林号码数据 略数量”门槛的标准。


此外,ECP 通过明确制裁的类型和量(Vagliasindi,2020 年,第 50 页)比 ECD 有了显著改进,而这传统上被认为是国家立法机构的专属特权(di Martino,2018 年)。具体来说,ECP 引入了一种制裁工具箱方法(Faure & Svatikova,2012;Öberg,2011)。除了规定个人的具体监禁期限和法人的罚款外,该法还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规定了法人和个人的赔偿义务,承认有效的环境保护既需要事前的威慑措施,也需要事后的补救措施(Faure,2010。

这些职责填补了 ECD 现行制度的空白。ECP
中另一项值得注意的创新是有义务采用尽职调查计划来促进遵守环境标准,从而弥合 ECP 的刑事责任制度与欧盟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监管层面之间的差距(Faure, 2022 年),例如。期待已久的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提案。 ECP 还针对个人和法人实体在内部市场经营的能力,通过撤销许可和授权、禁止竞选公职、取消从事商业活动的资格、司法清算和关闭与犯罪相关的机构。冻结和没收与环境犯罪有关的收益的可能性强化了欧盟内部“犯罪不会有好结果”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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