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比例原则与战争中法比例原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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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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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法比例原则与战争中法比例原则的关系

Post by pappu6329 »

这篇文章中出现了各种情况,我们对它的理解对我们如何看待比例原则有许多影响。David Kretzmer 的文章指出,战争法和战争法比例原则必须分开,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措施可能符合战争法比例原则,但使用武力不符合战争法比例原则。这是一个重要的观点,但我想知道,当应用于这一情景的反面镜像时,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否同样明显——即,如果攻击在战争法下是不成比例的,是否会产生战争法影响?有人可能会说,违反战争法而发动的冲突本质上就不符合战争法的要求。当然,这种论点可能会忽略单一行为和整体冲突之间的区别,但在战争法被系统性违反且不仅限于例外违反的情况下,这种论点可能具有可信度。更重要的是,“诉诸战争法”与“战时法”的关系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如下:

一旦冲突开始,战争权利比例原则是否仍然适用?
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后面的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正如文章中指出的那样,有些人就是这么做的——他们认为,一旦武装冲突开始,战争法就会被提出并得到回答,我们现在把所有法律问题都交给战争法。这是一个诱人的主张,即使只是因为它表面上的简单性,但它也有一些相应的缺点。除了文章的分析之外,这种方法还有一个障碍,我想补充一下:主张战争法 厄瓜多尔 WhatsApp 号码列表 的终结需要完成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确定战争法的存在何时变得多余。任何战争法的比例要求在受害国开始进行自卫时都必须仍然有效,否则就没有任何可以适用的地方。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究竟什么时候停止评估战争法的比例性?它是否只适用于反应的第一天,然后悄悄消散在过去?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缓慢的反应可能是有计划的大规模战争的前奏。事实上,我们的假设是,战争法比例与反应规模有关,而这并不总是在第一秒就能衡量的。因此,战争法比例似乎在第一次反击之后仍然存在。尽管如此,仍然有许多不同的方法可以应用这一测试,因此以下问题成为关键问题:

我们要将战争法比例检验应用于什么?
这就是“战时法”比例测试的适用性变得更加复杂的地方,我们需要谨慎行事。在我看来,它仍然具有相关性并不意味着冲突期间的每一个行为都必须根据它进行审查。这将忽略“战时法”和“战时法”比例测试之间的区别,而且也不可能实施。“战时法”比例测试——以及其他关于攻击预防措施的规则——需要在计划和执行阶段都加以考虑和应用。后者同样重要,因为一旦执行单位到位,实地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预计下级指挥官能够根据“战时法”规则(包括比例测试)做出决定。我们当然不会指望实地的低级指挥官也对“战时法”的影响做出判断吧?这将远远超出他们的预期责任,而且不是他们从自己的有利位置可以判断的事情。诉诸战争权利比例检验标准必须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进行,根据合法目标衡量总体反应规模,而不是关注具体的军事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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