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院的成员于 1998 年选举产生,他们既来自两个机构,也来自非公约背景。10 名法官曾担任旧法院法官,10 名法官来自前委员会,19 名法官没有公约体系的直接经验(当时有 39 个缔约国)。1998 年 7 月,法官当选大会选举了未来的院长;候选人来自两个现有机构,但 Luzius Wildhaber 获得了多数票。因此,他负责主持法官当选大会的后续工作,然后主持 1998 年 11 月开始运作的新法院。将组成这个机构的有时相互竞争和多样化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连贯的整体并非易事,需要权威的领导。法院在运作的第一天接管了超过 7,000 件积压案件。在运作的第一年,其案件量增加了 40%。与此同时,当时所谓的新兴民主国家在人权投诉方面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不仅就其数量而言,而且就其严重性和影响规模而言。
第 11 号议定书改革的主要动机是精简系统,以便能够应对日益增加的案件数量。结构改革首次在 1980 年代中期纳沙泰尔的一次会议上提出。在随后的两级制度改进支持者与单一机构倡导者之间的分歧中,后者占了上风。1993 年维也纳峰会后,人权指导委员会得到了指示,议定书于 1994 年开放签署。序言确实提到“迫切需要重组公约建立的控制机制,以保持和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数据库 提高其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效率,主要是考虑到申请数量增加和欧洲委员会成员不断增加”。然而,人们很快就意识到,欧洲委员会不断扩大的影响被低估了。到 1998 年《议定书》生效时,这一点已为许多人所共见,而且法院新任院长也肯定地承认了这一点。
在2000年1月司法年度正式开始之际,:
我们必须关注公约所要实现的目标。我们是在寻求为尽可能多的欧洲公民治愈个人弊病,还是试图建立一个全欧洲的基本权利宪法秩序,让公民能够从其国内制度中获得救济?这些问题的答案应该指导我们思考如何处理公约制度面临的实际问题。根据答案,改革可以采取两种可能的方向,但这两种方向并不相互排斥。一种解决方案旨在进一步简化系统,例如允许法院在诉讼的不同阶段以更简单的方式作出决定。另一种途径是研究如何提高可受理性的门槛,以减少需要判决的案件数量。
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该系统的关键将继续是在国家层面有效保护基本权利。我们需要国家法院直接适用《公约》和法院的判例法,以便最终只有那些在《公约》中仍有疑问的问题才能通过斯特拉斯堡解决——甚至可能是在国家法院的要求下。
这几句话构成了随后数月和数年关于改革的讨论。在 2000 年 11 月纪念《公约》开放签署五十周年的罗马会议上,维尔德哈伯主席公开呼吁进一步改革《公约》体系,这一倡议促成了评估小组的成立,并最终起草了第 14 号议定书,该议定书直到维尔德哈伯离开法院后才生效。
对于教授来说,从学术界转而从事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日常工作并非易事,但卢齐乌斯·维尔德哈伯不仅被公认为权威,而且是一位出色的法官,具备国际人权法院的所有背景知识。他善于在法律与政治和实践之间取得平衡,这是该级别的司法工作所必需的。他致力于提高系统的效率,并决心维护《公约》的既有规定。提高效率不应以牺牲法院判决的质量为代价。他也是判例法一致性的积极支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