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的国家元首豁免权规定在《国家豁免法》第 1、14 和 20 条中,包括参考《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使团团长的豁免权。但政府首脑的豁免权并未在法规或国际条约中编纂。高等法院不得不涉足习惯国际法(“CIL”)的浑水之中。
国际法院 2002 年的逮捕令判决在分析中占据了中心位置。该案涉及刚果外交部长是否有权免受比利时法官签发的逮捕令的制裁。各方和高等法院重点关注了判决书第 51 段,其中指出
“……众所周知,与外交和领事代表一样,一国某些高级公职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享有其他国家民事和刑事管辖豁免权。就本案而言,法院只考虑刑事管辖豁免权和现任外交部长的不可侵犯性”。
AM 的律师辩称,这表明三驾马车成员之间没有相关区别,因此现任政府首 亚美尼亚 WhatsApp 号码 脑享有民事和刑事管辖豁免权。哈雅公主的律师关注第 51 段的最后一句话,并表示该裁决“没有告诉我们民事管辖豁免权的范围”。这是一个“间接提及”,不应予以重视。
高等法院认为,国际法院不需要或无意解决民事管辖豁免的范围问题(第 47 段)。如果说国际法院的推理有什么不同的话,“我们认为它似乎对父亲的案子不利”,因为它认为,给予外交部长的豁免权是为了“确保他们代表各自国家有效履行职责”,这解释了为什么需要刑事管辖豁免和不可逮捕权,以免阻止官员前往执行国家事务(第 49 段)。上诉法院后来拒绝了 AM 的上诉许可,认为国际法院只是在做“引言”,并没有说政府首脑的私人行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第 20 段)。依赖这种“间接引用”不是“在国家法院发展国际公法和习惯国际法原则的一种方式”(第 21 段)。
高等法院还指出,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研究所和学术著作对政府首脑豁免权范围缺乏明显共识 (第 52 段)。支持 AM 立场的七个国家的国家实践也不足以确立习惯国际法规则(第 53-54 段)。上诉法院同意这一观点(第 25 段)。
虽然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不认同逮捕令案中的“间接提及” ,但他们对米利特勋爵在皮诺切特案中的附带意见(第 268-9 页)印象深刻:
“ 属人豁免 是一种身份豁免。享受属人豁免保护的个人是因为其官方身份。只有在任职期间,该豁免才对其有利。任职期间,他享有绝对的外国国家法院民事和刑事管辖豁免。但该豁免只在特定范围内适用。它仅限于现任国家元首和外交使团团长、他们的家人和仆人。非国家元首的现任政府首脑、军事指挥官和安全部队负责人或其下属无法享受该豁免。希特勒可以享受该豁免,但墨索里尼或东条英机不能享受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