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数量的差异主要源于三个方法上的差异:时间、延期和修订的计数以及“条约”的定义。在时间方面,美国国务院和欧盟条约局的区别如下:有效条约列出了美国认为在特定时间点生效的所有条约。在当前版本中,该时间点是 2017 年 1 月 1 日。此外,它仅包括截至关键日期“未逾期、未遭到缔约方废止、未被其他协议取代或取代,或未以其他方式明确终止”(第 i 页)的条约。相比之下,欧盟条约局在“高级搜索”模式中提供了一个限定符,仅显示“已生效”的条约。这有两个后果。一方面,美国的名单不会列出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生效的协议。因此,2017 年 2 月 1 日生效的美国和欧盟关于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的个人信息保护协议没有出现在 2017 年生效的条约中。另一方面,欧盟 冰岛 WhatsApp 号码 条约局列出了过去某个时间点生效的所有协议,包括不再有效的协议。这涉及欧盟列出的 52 项协议中的 6 项,包括 2004 年的《关于航空公司处理和传输 PNR 数据的协议》,该协议被 2011 年的一项后续协议取代。
美国国务院选择了更紧凑的方法。它列出主要协议,并将修订和延期作为同一条条目的补充信息列出。相比之下,欧盟条约局将修订和延期作为单独的协议进行计算。例如,1997 年签订的欧盟-美国科技合作协议,在 2009 年进行了延期和修订,美国将其算作一份,而欧洲则将其算作两份。从国际条约法的角度来看(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39 条),后一种方法在技术上是正确的。但是,就脱欧后重新谈判的目的而制定清单而言,美国将协议的“合并”版本算作现行有效的方法还是有可取之处的。
第三,在数量方面最重要的差异涉及计算“较软”协议,例如换文和谅解备忘录。然而,这不能用对条约的更宽泛或更严格的解释来解释。《有效条约》指出,它“使用‘条约’一词的一般意义,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定义”,而不是“作为美国宪法的问题”(第 i 页)。因此,行政协议和行政-国会协议并不排除在外。除此之外,尚不清楚适用哪些标准。例如,欧盟列出了 2005 年关于计算糙米适用关税的方法的换文,而美国没有。相比之下,美国包括 2009 年关于进口未接受某些生长促进激素治疗的动物的牛肉的谅解备忘录,而欧盟没有。双方各自在自己的清单中列出了大约六项此类“软”协议,而对方却没有,而且没有任何明显的法律理由。
关于英国《金融时报》的数据库及其列出的 37 项美欧双边协议,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虽然排除了已过期和被取代的条约,但它也排除了英国《金融时报》认为“脱欧后与英国关系不大或毫无关系”的条约,但包括了十项欧盟实施决定/法规。作者为此辩解道,这些是“欧盟关于金融服务的‘等效’决定,为第三国提供了准入权”,并且“贸易伙伴可能会将它们作为英国脱欧后与英国进行金融服务讨论的起点。”虽然他们正确地指出了这些决定和法规的相关性,但这些欧盟决定和法规绝对不是国际协议,因此不应算作国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