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国际空间资源治理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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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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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空间资源治理工作组

Post by pappu6329 »

在执行《外层空间条约》第六条时,卢森堡小心翼翼地避免任何暗示政府将授予专有的占领和开发权。它只会许可“活动”。然而,这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应该如何管理有意开发同一颗小行星或外星土地的投资者之间的潜在冲突。各国可能会利用其权力拒绝授权,事实上授予先来者对特定外层空间的专有权,但在这种情况下,不满的申请人可能会质疑拒绝是一种暗中主张主权。此外,只要各国单独行使第六条权力仍不协调——目前没有实施或正在外交界讨论相互承认(不)授权外层空间活动的国家决定的规则——一个国家拒绝授权的决定不会阻止任何其他国家为同一活动授予该决定。有兴趣的国家将来可能会缔结相互承认协议,甚至设立一个中央机构,但另一方面,第三国也许有理由将这一切视为非法的(集体)侵占形式。只有其决定得到普遍认可的太空资源“清算所”才能消除这一困难。

(由莱顿法学院航空航天法研究所牵头的公私合作联盟)在其最近发布的《制定空间资源活动国际框架的模块草案》中实际上倡导了这种制度安排。该工作组提议,应建立一个“国际框架”,以“使运营商能够在国际登记处登记后,在最长时间和最大面积内,享有在原地搜寻和/或回收空间资源的优先权,并规定国际上承认此类优先权。”这种保护还应涵盖“从空间资源中提取的原始矿物和挥发性物质及其衍生产品”的权利。然而,工作组并没有解决参与这一“国际框架”的国内和国际当局的相对权力问题:单一国家颁发的许可证是否应该当然地登记在“国际登记处”,还是最终权力应该由国际机构掌握?人们想到了应该根据《月球协议》成立但 法国 WhatsApp 号码 从未成立的国际机构,或者是不太为人所知的世界空间组织(WSO), 该组织直到 1988 年才在濒临消亡的苏联的推动下成立。

太空中的私人订购?

在没有国际权威机构的情况下,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景:在外层空间活动的私人行为者既不需要主权的保护,也不需要太空财产权。先来者实际上可能有兴趣主张财产权(不是基于任何国内或国际实证法,而是依靠自然法原则,即财产归于那些在以前未被占领的土地上耕种的人),并准备在没有国家帮助的情况下甚至在必要时使用武力来执行这些权利。从逻辑上讲,这些财产主张可能为太空统治者的形成铺平道路,他们的历史角色将是挑战建立地球外层空间法体系的地外管辖权主张。但这种想法未免太过长远。

在不久的将来,私人行为者可能会找到不 提出财产主张的充分理由。由于根据《东正教条约》第六条,此类主张所依据的活动必然由国家授权,因此存在这样的风险:其他国家或公司可能会将授权/财产主张的结合视为一种渐进式的侵占形式,与欧洲国家在 19 世纪之前通过特许公司实现的侵占形式没有太大区别,而且,同样,《东正教条约》第二条可能禁止这种侵占形式。那么,在没有财产权的情况下,如何规范私人行为者之间的冲突?

19 世纪下半叶非洲的正式殖民与私营公司进军外层空间可能发生的情况之间的差异或许可以作为参考。与争夺非洲不同,新的太空竞赛很可能是“安静的”,因为它将由数量非常有限的公司在遍布不适宜居住的岩石的难以想象的广阔空间中进行。似乎不需要主权国家的单方面或协调干预来避免混乱。外层空间的和平共处可以通过某种形式的私人秩序来确保,这种秩序建立在私营公司之间签署的不干涉或合作合同的基础上,并规定互惠承诺不干涉彼此的开发活动(而不是财产权),或合作开展这些活动并分享收益。这种私人秩序将存在于没有主权的空间中。但不是存在于法律真空中,因为它将与授权国的国内秩序相联系,并通过授权国与国际法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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