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网络盗版法案:将额外内容置于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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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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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网络盗版法案:将额外内容置于域外

Post by pappu636 »

互联网上最近掀起了一场关于互联网监管的最新尝试——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我终于读完了这份提议法案,它确实像大家谈论的那样糟糕。引用《双塔奇兵》中树胡的话:“精灵语、树语或人类的语言中没有诅咒来应对这种背叛。”

这有多糟糕?这项法律的主要目标是彻底消灭互联网上任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外国网站。该法案对受该法律约束的外国网站进行了如下定义:

“(1) 该网站或其部分内容是美国定向网站,并由美国境内用户使用;
(2) 该互联网网站的所有者或运营商正在实施或协助实施《美国法典》第 18 篇第 90 章第 2318、2319、2319A、2319B 或 2320 节规定的应受惩处的刑事违法行为;
(3) 鉴于第 (1) 款所述的行为,如果该网站是境内网站,则美国司法 卡塔尔手机数据 部长在美国提起的诉讼中,该网站将被查封。”

我已将我认为最成问题的部分标出。该网站在没有任何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就认定存在刑事违法行为。仅凭这一点就足以因正当程序理由而取消该协议。但之后情况变得更糟。司法部长可以对该网站的注册商或直接对该网站提起诉讼。假设该网站在美国没有任何代表,这意味着网站将受到域外执法的约束,如果不花费巨额费用,他们将无法抵御这种执法。不仅如此,这将使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成为知识产权执法者,如果我们从 DMCA 中学到了什么,中介机构将简单地遵守断开连接的命令,而几乎没有证据。只需被指控,他的域名就会被没收。正如 David Post 在Volokh Conspiracy中评论的那样:

“这是法律生效后互联网的样子。检察官走进法庭,手里拿着证据,证明某个网站(或者更可能是 1000 个网站)“致力于侵权活动”。如果他/她能说服法官,这些网站就会从互联网上消失(通过一系列复杂的司法强制行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域名注册商等必须遵守这些行动)。不需要复杂的“对抗性诉讼”、“正当程序”或类似的细节。不需要担心“对指控是否有辩护理由?”根据法定条款,检察官甚至不需要证明版权原告在普通侵权诉讼中必须证明的内容:即,涉案网站运营商“实际了解涉案网站上的特定侵权文件”。这些都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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