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这个崇高名称命名的法案
Posted: Mon Mar 24, 2025 9:31 am
独裁政权有个习惯,就是给自己起一个与其本质完全相反的名字——例如“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并在宪法中大声宣扬保护在实践中经常被践踏的个人权利。你会希望世界上最古老的民主国家之一英国不会按照同样的风格行事。但现在是 2022 年,似乎什么都有可能发生——所以昨天英国政府终于公布了其期待已久的权利法案草案,现在将由议会审议。让我们希望议会真的能对这项法案做些什么——但我们不应该抱有太大的希望——因为政府拿出的东西与其自己设立的独立审查的结论相反,简直令人尴尬。
您可能会认为,一项以“带着这个名称所带来的所有历史包袱,实际上会赋予英国人民比他们目前根据该法案废除的《1998 年人权法案》所享有的权利更多。但事实并非如此。与《人权法案》一样,该法案仅包含《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权利,这些权利附在该法案的附表中。没有其他权利,例如——但愿不会——住房或食物等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或新一代权利,例如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或使用互联网的权利。现代宪法中没有像南非那样在权利法案中尝试过的创新或实验。不,这里没有这种扩大权利的创新。唯一试图纳入《欧洲人权公约》中没有的权利的尝试是在第 9 条中承认陪审团审判权。但即便如此,这也很单薄,令人尴尬,因为该条款本质上说,只要法律已经承认这种权利,人们就有权接受刑事陪审团审判。而第 4 条本意是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却明确不适用于刑事和移民诉讼。我是说,拜托。
这项权利法案的其他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削弱而不是扩大英国对人权的有 芬兰资源 效保护。这是它的唯一目的。它对人权案件的诉讼设置了新的障碍,例如,根据该法案,司法审查程序中需要设置许可阶段。它剥夺了英国法官的重要权力,例如《人权法案》第 3 条下的解释权。在一项起草奇怪的条款(第 5 条)中,它禁止法官对公共当局施加“新的”积极义务,同时对“旧的”积极义务(比如奥斯曼警察保护生命受到威胁的个人的职责)施加一系列新奇而模糊的条件。
这项权利法案最令人悲哀的地方在于——坦率地说,我认为其他民主国家都没有类似的法案——它把那些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政治上不受爱戴的群体(如囚犯和外国人)单独挑出来,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限制他们的权利。因此,法案第 6 条题为“公众保护”,本质上要求法院对被拘留者的所有《欧洲人权公约》权利进行狭义解释和适用,但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奴役以及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权利除外,囚犯的所有其他权利都必须“尽可能重视减少犯下已判处监禁的罪行的人对公众造成的风险”。天知道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同样,该法案第 8 条试图几乎完全排除被驱逐出境的个人可能依赖《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中的私人生活权来阻止被驱逐出境的可能性。很明显,该法案的起草者只想说第 8 条永远不能成为驱逐出境的障碍,但这样做会违背欧洲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因此,起草者反而打开他们的词典,将他们能想到的每一个词都塞进第 8 条中,以尽可能地限制对第 8 条的依赖。因此,根据第 8(2) 条,驱逐出境只有在“导致明显伤害……这种伤害如此极端,以至于伤害会凌驾于将人驱逐出英国的首要公共利益之上”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私人生活权。然后,第 8(3) 条将“极端”伤害定义为“异常和压倒性的”伤害,并且“无法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或以其他方式不可逆转”。
您可能会认为,一项以“带着这个名称所带来的所有历史包袱,实际上会赋予英国人民比他们目前根据该法案废除的《1998 年人权法案》所享有的权利更多。但事实并非如此。与《人权法案》一样,该法案仅包含《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权利,这些权利附在该法案的附表中。没有其他权利,例如——但愿不会——住房或食物等经济、社会或文化权利,或新一代权利,例如享有清洁健康环境的权利或使用互联网的权利。现代宪法中没有像南非那样在权利法案中尝试过的创新或实验。不,这里没有这种扩大权利的创新。唯一试图纳入《欧洲人权公约》中没有的权利的尝试是在第 9 条中承认陪审团审判权。但即便如此,这也很单薄,令人尴尬,因为该条款本质上说,只要法律已经承认这种权利,人们就有权接受刑事陪审团审判。而第 4 条本意是加强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却明确不适用于刑事和移民诉讼。我是说,拜托。
这项权利法案的其他所有内容都是关于削弱而不是扩大英国对人权的有 芬兰资源 效保护。这是它的唯一目的。它对人权案件的诉讼设置了新的障碍,例如,根据该法案,司法审查程序中需要设置许可阶段。它剥夺了英国法官的重要权力,例如《人权法案》第 3 条下的解释权。在一项起草奇怪的条款(第 5 条)中,它禁止法官对公共当局施加“新的”积极义务,同时对“旧的”积极义务(比如奥斯曼警察保护生命受到威胁的个人的职责)施加一系列新奇而模糊的条件。
这项权利法案最令人悲哀的地方在于——坦率地说,我认为其他民主国家都没有类似的法案——它把那些最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政治上不受爱戴的群体(如囚犯和外国人)单独挑出来,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限制他们的权利。因此,法案第 6 条题为“公众保护”,本质上要求法院对被拘留者的所有《欧洲人权公约》权利进行狭义解释和适用,但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奴役以及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权利除外,囚犯的所有其他权利都必须“尽可能重视减少犯下已判处监禁的罪行的人对公众造成的风险”。天知道这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同样,该法案第 8 条试图几乎完全排除被驱逐出境的个人可能依赖《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中的私人生活权来阻止被驱逐出境的可能性。很明显,该法案的起草者只想说第 8 条永远不能成为驱逐出境的障碍,但这样做会违背欧洲法院长期以来的判例。因此,起草者反而打开他们的词典,将他们能想到的每一个词都塞进第 8 条中,以尽可能地限制对第 8 条的依赖。因此,根据第 8(2) 条,驱逐出境只有在“导致明显伤害……这种伤害如此极端,以至于伤害会凌驾于将人驱逐出英国的首要公共利益之上”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私人生活权。然后,第 8(3) 条将“极端”伤害定义为“异常和压倒性的”伤害,并且“无法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或以其他方式不可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