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of 1

无论国家程序如何

Posted: Sun Mar 23, 2025 3:15 am
by roseline371274
尽管创始条约的改革过程十分漫长,但欧共体式机构的归属方法从未发生过具体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谈论“没有国籍的公民身份”(Rossi,2006 年)仍然是恰当的,因为它“并不意味着欧洲人民的存在”(案件 C-135/08,第 23 页),而是一个“根据各成员国的不同敏感性而形成的”社会和政治团体(Diez Picazo,2003 年)。关于欧洲公民身份的归属,事实上,欧洲法院本身已经明确规定,主体仅须在欧洲条约的适用范围内居住或维持自己的住所(案件C-300/04,第27页。

在这方面,值得记住的是,“法院有权就有关联盟公民在何种条件下可能被剥夺该身份的问题作出裁决”(案件 C-135/08,第 46 页)。鉴于这些限制,这种将个人与特定国家联系起来的“公法联系”(结论 C-135/08,第 17 页)可以具有什么性质?我们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对马耳他案进行分析,该案警告我们,对这种个人地位的理解方式显然正在发生变化,至少在国际法学中,这种个人 瑞典号码数据 地位被描述为一种法律关系,“基于社会联系事实,有效的生存、利益和情感的团结,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互惠”(诺特博姆案- 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第 23 页。

2013 年最后几个月,马耳他政府宣布建立投资计划为了吸引任何有兴趣在该国金融体系中做出或多或少长期经济承诺的主体。这种选择显然是由经济和金融危机的条件所决定的,也影响了公民权领域,增加了一些在影响监管框架的各种改革中仍然残留或具有特殊性质的方面。随着2013 年第十五号法案
的通过,并附有法律通知第 2013 年第 2014 号。 450并根据马耳他共和国个人投资者计划(以下简称 IIP)的实施条例,决定修改现有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