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appichelli,2018 年
过去几年中,一些国家因面临各类紧急情况,决定暂时中止适用国际人权条约。众所周知,最近的案例是乌克兰和法国分别针对俄罗斯入侵克里米亚和2015年在法国领土上发生的恐怖袭击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年后,土耳其政府在2016年7月政变失败后也选择暂停同样的条约。回顾美洲,危地马拉和厄瓜多尔是政府倾向于暂停履行国际义务的又一例子,这两个国家分别于2010年和2016年背离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
鉴于过去十年中经常诉诸中止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制定的国际条约的有效性,国家紧急权力可以在什么限度内行使?在超国家层面,对处理各类紧急情况的克减国家尊重人权情况的核查,有哪些共同的和有区别的原则?下面 韩国号码数据 回顾的内容旨在回答这些基本问题。事实上,这个主题已经成为英语专题研究的对象(首先,就其深度而言,我们可以提到 J. Oraà 的《国际法中紧急状态下的人权》,牛津,1992 年;以及 A. Svensson-McCarthy 的《国际人权法和例外国家》 ,海牙,1998 年),以及最近的意大利语专题研究(V. Eboli 的《紧急状态下的人类保护》,米兰,2010 年。
然而,本专著的特点是选择从主要常规人权保护制度所规定的监督机构的实践角度来考察这一问题。就《欧洲人权公约》而言,这涉及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以及直到 1998 年的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审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方面的做法;并参考《美洲人权公约》、美洲法院和美洲人权委员会的判例。在进入正题
之前,本书的导言部分提出了一种“紧急状态”的分类法,该分类法基于正式紧急情况(法律上的(de jure)和现实上的(de facto),强调了试图对这一概念做出统一定义所固有的困难。从这个前提出发,作者追踪了研究的范围并明确了其双重目标。在这方面,本卷第一部分的重点是《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依次规定的所谓“减损条款”。分析相关管理机构对上述合同条款的解释,目的在于特别阐明国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特殊措施的权力。研究第二部分的目的是将减损条款置于一般国际法的框架内。本书分为四个章节,详细讨论了引言中预期的内容。
审查 E. Sommario 的《紧急状态与人权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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