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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符合维护承载普通法价值观的非成文宪法的需要

Posted: Sat Mar 22, 2025 5:57 am
by roseline371274
然而,毫无疑问,英国的经验是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不仅是理论上的),关于将宪法事项认定为来源理论的一个要素,并且尽管最高法院在米勒案中做出了努力,并且法理学尝试确定宪法制定法的特征,但人们仍然认为宪法和宪法是“用来描述内容而不是形式的术语”(第 97 页)。然而,内容数据的这种流行并不具有单一的矩阵,因为它既符合维护议会主权的需要,。而新的普通法宪政体制中,正是这种综合体现了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的制度,通过引入司法审查制度来弥补权利法案原有的弱点或缺失:而这两种结果都不是至上权力的必然结果。但这些都通过引用传统和(特别是在加拿大的案例中)自我限制议会主权的决定得到了肯定。
宪法解释理论与担负司法审查职能的机构的作用和合法性之间的联系(将在第三章中进行探讨)是罗密欧专题研究的一部分,其中最能体现作者的重建努力和对其基本论点的验证。
此外,在这一点上,所考察的各体系之间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只要考虑到这 科威特号码数据 样一个事实:在所有各体系中,司法审查都是在宪法生效后获得的(有时甚至是稍晚一些,比如美国的经验),最重要的是,所考察的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最高法院并不专门行使宪法控制的职能,其结果是(这是最相关的一点)宪法解释的标准从未与完全由法院解释的标准完全不同,尽管今天“即使在这些法律体系和法院实践中,这种观点也逐渐流行,即宪法规范需要一些特殊的解释技术,而不仅仅是从规范文本的解释学中借用”(第 129 页。

在这一点上,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是,继承和普通法的权重在所考虑的不同法律体系中按照非常不同的路径运作,有时会导致产生相反的结果。因此,根据美国的经验,普通法中最保守和最传统的态度已经受到一些原旨主义思潮(特别是金尼斯和拉帕波特的方法论思潮)的推崇,而且在斯卡利亚签署的最高法院判例中也多次呼应了这些态度,但是,在理查德法伦等建构主义的追随者中,对它的诉求又作为文本相对化的功能而回归,因为它旨在保证法官有更大的回旋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