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指导方针的现状
Posted: Sat Feb 22, 2025 5:20 am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二的规定,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发布了《科学和技术指南》(指南),以协助沿海国准备划界案。尽管这些指南本身显然不构成习惯国际法,但国际法院在 2023 年大陆架划界案判决中认为,“各国在 CLCS 之前的实践表明了法律确信,即使这种实践可能部分是出于法律义务感以外的考虑”[第 77 段]。国际法委员会也支持这一观点,指出“[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不是有助于形成或表达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实践,但在评估[国家]实践时可能具有相关性”[第 37 页]。因此,只要沿海国家在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文件中遵守了该指南,则其规定可被视为构成习惯国际法。
美国划界的非党派服从与约束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沿海国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为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可以视为传统国际法的一部分,则由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划定的大陆架界限的约束力可以扩展到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因此,这意味着非缔约方可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定材料。
过去,美国认为由于其非缔约国身份,它无权参与大陆架界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限委员会 [第 10 页]。然而,这一立场似乎已经改变。事实上,美国最近发布了一份有关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执行摘要,其中指出:
“美国也愿意以非《公约》缔约国的身份向委员会提交其材料。这符合委员会就大陆架外部界限向沿海国家提供建议和咨询的职责,并支持《公约》下划定大陆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区域的规则体系。”
这一声明表明,美国认为第 8 款也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从而允许其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前提起程序,并赋予其划界约束力。然而,这一立场似乎非常值得怀疑。
McDorman [第 303-4 页] 和Pedrozo [第 152-3 页] 认为,委员会的授权并不妨碍非缔约国使用它。截至 2023 年底,沿海国已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 93 份文件。由于这些文件都是由提交文件时已是《公约》缔约国的沿海国提交的,因此没有一份文件明确表明第 8 款反映了习惯法。此外,沿海国也没有颁布法令和宣布表明第 8 款是习惯法的一部分。由于缺乏一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第 8 款似乎不构成习惯法。因此,非缔约国无权使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Elferink [第 2 页]、Wolfrum [第 6 页]、Baumert [第 979 页]、Mao、Li、Liu 和 Zhang [第 152-3 页]在第7-8段中,法官也持这种观点,这也与2012年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多诺霍、门萨、科特和罗宾逊四位法官的声明和个别意见相一致。多诺霍指出,非缔约国“没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材料”[第28段]。门萨则认为,“第76条第8和9款规定的义务是‘条约义务’,只适用于已表示同意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约约束的国家”[第8段]。科特则指出,“很难将第8款视为习惯法的表达[;该条款设立了一项非成员国无法使用的具体程序”[第19-20段]。罗宾逊认为,“毫无疑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的规定建立了一项只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开放的程序”[第 11 段]。
美国划界的非党派服从与约束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沿海国根据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建议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为最终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如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可以视为传统国际法的一部分,则由缔约方或非缔约方划定的大陆架界限的约束力可以扩展到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因此,这意味着非缔约方可以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定材料。
过去,美国认为由于其非缔约国身份,它无权参与大陆架界 阿联酋 WhatsApp 号码 限委员会 [第 10 页]。然而,这一立场似乎已经改变。事实上,美国最近发布了一份有关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执行摘要,其中指出:
“美国也愿意以非《公约》缔约国的身份向委员会提交其材料。这符合委员会就大陆架外部界限向沿海国家提供建议和咨询的职责,并支持《公约》下划定大陆架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区域的规则体系。”
这一声明表明,美国认为第 8 款也反映了习惯国际法,从而允许其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前提起程序,并赋予其划界约束力。然而,这一立场似乎非常值得怀疑。
McDorman [第 303-4 页] 和Pedrozo [第 152-3 页] 认为,委员会的授权并不妨碍非缔约国使用它。截至 2023 年底,沿海国已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 93 份文件。由于这些文件都是由提交文件时已是《公约》缔约国的沿海国提交的,因此没有一份文件明确表明第 8 款反映了习惯法。此外,沿海国也没有颁布法令和宣布表明第 8 款是习惯法的一部分。由于缺乏一般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第 8 款似乎不构成习惯法。因此,非缔约国无权使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Elferink [第 2 页]、Wolfrum [第 6 页]、Baumert [第 979 页]、Mao、Li、Liu 和 Zhang [第 152-3 页]在第7-8段中,法官也持这种观点,这也与2012年领土和海洋争端案中多诺霍、门萨、科特和罗宾逊四位法官的声明和个别意见相一致。多诺霍指出,非缔约国“没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材料”[第28段]。门萨则认为,“第76条第8和9款规定的义务是‘条约义务’,只适用于已表示同意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条约约束的国家”[第8段]。科特则指出,“很难将第8款视为习惯法的表达[;该条款设立了一项非成员国无法使用的具体程序”[第19-20段]。罗宾逊认为,“毫无疑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 条第 (8) 款的规定建立了一项只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开放的程序”[第 1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