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程序的特殊性涉及刑法原则
Posted: Sat Feb 22, 2025 4:51 am
尽管上诉分庭认为刑法原则“仅在适当的情况下并根据每个案件的[赔偿程序]进行方式”适用于“赔偿程序”(¶248),但它借鉴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例如,它提到了对抗制诉讼中的平等权利原则,并将被定罪者获得“公平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与“获得公平和公正的赔偿程序的权利”类比(¶248)。此外,上诉分庭认为刑事诉讼期间适用的删节判例“很有帮助”(¶253-54)。与刑事诉讼一样,上诉分庭表示,受害者的可信度并不会“不可避免地受到”某些内部差异的影响(¶210),并强调审判分庭必须整体评估材料(¶202-03)。值得注意的是,与在恩塔甘达 案 (见例如脚注1282、1751)和巴博与布莱·古德案(见例如 法官杰弗里·亨德森的理由¶¶285、1321)中的做法一致,上诉分庭没有“忽视”卢班加对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报告可靠性的担忧,分庭考虑了这些担忧(尽管只是稍微考虑了一下)(¶228)。与刑事诉讼一样,上诉分庭参考了上诉审查的标准来判断法律、事实和程序错误以及自由裁量决定(¶¶27-33)。最后,上诉分庭驳回了几项论点,因为上诉人没有证实任何论点,或者未能证明所谓错误的影响(¶¶160、215、277、309、312)。
上诉分庭特别针对删节问题制定了供审判分庭遵循的“指导原则”:上诉分庭解释说,审判分庭的目标必须“确保作为诉讼一方的被定罪人有机会对分庭作出对其不利裁决所依据的信息提出质疑”(第 256 段)。在本案中,上诉分庭驳回了卢班加的论点,即审判分庭允许在本案中对被害人档案进行大量删节,剥夺了卢班加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第 237、279 段)。上诉分庭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在作出这一结论时认为,审判分庭充分考虑了客观的安全问题;它还指出,鉴于第二审判分庭进行赔偿程序的方法和方式,部分删减信息的相关性有限,因为第二审判分庭并不仅仅依赖受害者的申请(¶252、257、272、273、275)。
不同意见
伊巴涅斯法官和埃博埃-奥苏吉法官分别发表了意见。虽然伊巴涅斯法官的意见尚未公布,但埃博埃-奥苏吉法官指出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在其个人意见中,埃博埃-奥苏吉法官不同意上诉分庭“对已定罪人员做出赔偿裁决,以造福尚未提出赔偿请求或可能永远不会提出赔偿请求的身份不明人员”的决定(¶9)。埃博埃-奥苏吉法官指出,“灵活性在本案中无疑是最重要的”(¶5),判决“对法院的法定框架进行了表面上‘受害者友好型’的解读”(¶9)。埃博埃-奥苏吉法官表示担心,上诉分庭的判决可能会鼓励审判分庭授权集体赔偿,以此“避免通常的个人索赔证明程序”(¶11)。相反,埃博埃-奥苏吉法官认为,审判分庭应当确定所有受害受益人,并根据已确定的受害人的申请计算赔偿金额(¶9、12)——采用与加丹加审判分庭类似的方法——但集体遭受伤害的案件除外,例如文化古迹被毁坏(¶6)。
Eboe-Osuji 法官认为,授权对有待确定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扭曲了“举证责任的概念”(¶12)。他认为,那些未申请赔偿但后来被确定的受害人应该受益于信托基金的自由裁量援助任务(¶14)。总体而言,Eboe-Osuji 法官认为“援助任务是《罗马规约》下解决受害者苦难的更实用的选择”(¶16)。此外,Eboe-Osuji 法官重申了他的观点,“《规约》下的赔偿不必完全取决于定罪”(¶15),并引用了他之前在Ruto 和 Sang案中的“关于赔偿请求决定的不同意见” ¶12-13 中对这一观点的表达。
上诉分庭特别针对删节问题制定了供审判分庭遵循的“指导原则”:上诉分庭解释说,审判分庭的目标必须“确保作为诉讼一方的被定罪人有机会对分庭作出对其不利裁决所依据的信息提出质疑”(第 256 段)。在本案中,上诉分庭驳回了卢班加的论点,即审判分庭允许在本案中对被害人档案进行大量删节,剥夺了卢班加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第 237、279 段)。上诉分庭 阿塞拜疆 WhatsApp 号码 在作出这一结论时认为,审判分庭充分考虑了客观的安全问题;它还指出,鉴于第二审判分庭进行赔偿程序的方法和方式,部分删减信息的相关性有限,因为第二审判分庭并不仅仅依赖受害者的申请(¶252、257、272、273、275)。
不同意见
伊巴涅斯法官和埃博埃-奥苏吉法官分别发表了意见。虽然伊巴涅斯法官的意见尚未公布,但埃博埃-奥苏吉法官指出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在其个人意见中,埃博埃-奥苏吉法官不同意上诉分庭“对已定罪人员做出赔偿裁决,以造福尚未提出赔偿请求或可能永远不会提出赔偿请求的身份不明人员”的决定(¶9)。埃博埃-奥苏吉法官指出,“灵活性在本案中无疑是最重要的”(¶5),判决“对法院的法定框架进行了表面上‘受害者友好型’的解读”(¶9)。埃博埃-奥苏吉法官表示担心,上诉分庭的判决可能会鼓励审判分庭授权集体赔偿,以此“避免通常的个人索赔证明程序”(¶11)。相反,埃博埃-奥苏吉法官认为,审判分庭应当确定所有受害受益人,并根据已确定的受害人的申请计算赔偿金额(¶9、12)——采用与加丹加审判分庭类似的方法——但集体遭受伤害的案件除外,例如文化古迹被毁坏(¶6)。
Eboe-Osuji 法官认为,授权对有待确定的受害人进行赔偿扭曲了“举证责任的概念”(¶12)。他认为,那些未申请赔偿但后来被确定的受害人应该受益于信托基金的自由裁量援助任务(¶14)。总体而言,Eboe-Osuji 法官认为“援助任务是《罗马规约》下解决受害者苦难的更实用的选择”(¶16)。此外,Eboe-Osuji 法官重申了他的观点,“《规约》下的赔偿不必完全取决于定罪”(¶15),并引用了他之前在Ruto 和 Sang案中的“关于赔偿请求决定的不同意见” ¶12-13 中对这一观点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