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都可以作为差别待遇的依据

Discuss smarter ways to manage and optimize cv data.
Post Reply
pappu6329
Posts: 246
Joined: Sat Dec 28, 2024 4:24 am

本身都可以作为差别待遇的依据

Post by pappu6329 »

与此相关,科科特总检察长认为,与第 4 条第 (1) 款的措辞所暗示的相反,职业要求不一定需要以法律或法令的形式正式规定。企业在其组织内适用一项规定此类要求的规则就足够了(第 67 段)。相反,夏普斯顿总检察长写道,第 4 条并非自动适用,而是成员国必须规定这样做,她指出,法国已经这样做了(第 91 段)。阅读上面引用的文章表明夏普斯顿总检察长在这种情况下是正确的。欧洲性别平等和非歧视法律专家网络在“欧洲非歧视法的比较分析”中也支持这一点,其中写道:“这两项指令都允许国家立法在特征是‘真正的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的情况下规定例外”;并且“除冰岛和荷兰外,所有接受调查的国家都选择在其国家立法中纳入此类例外”(第 71 页)。

两位总检察长都指出,第 4(1) 条必须严格解释,并都引用了指令序言第 23 条,即例外应仅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适用(Kokott,第 72 段;Sharpston,第 95 段)。两位总检察长还研究了第 4(1) 条中的表述“由于有关特定职业活动的性质或开展这些活动的背景”,但对此的解释截然不同。

根据 AG Kokott 的说法,“这两个要素(性质或背景)(第 73 段)。

“虽然接待员戴头巾和不戴头巾一样可以正常工作,但从事这项工作的条件之一可能是遵守 阿尔及利亚 WhatsApp 号码 雇主规定的着装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在工作中必须避免戴头巾”(第75段)。

企业可以合法地决定采取严格的宗教和意识形态中立政策,为了实现这一形象,要求其员工在工作场所以相应的中立方式表现自己,这是一项职业要求(第 76 段)。因此,尽管工作性质并不要求员工摘下头巾,但环境可能会要求这样做。总检察长 Kokott 的结论是,“G4S 规定的禁令可以被视为第 4(1) 条含义内的真正和决定性的职业要求”(第 84 段)。

另一方面,总检察长 Sharpston 指出,职业要求的例外“不能用来证明对特定员工可能参与的所有活动的全面例外”(第 95 段)。她继续说道:

“第 4(1) 条的措辞反映了豁免的狭隘性。职业要求不仅必须是‘真实的’,还必须是‘决定性的’。这意味着……豁免必须限于为从事相关专业活动绝对必要的事项”(第 96 段)。

因此,她看不出雇主在此提出的任何依据:“其业务与客户关系中的商业利益可以证明适用第 4(1) 条的豁免是合理的”(第 100 段)。根据总检察长 Sharpston 的说法,接受雇主的观点将“冒着使豁免正常化的风险”,这“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豁免的目的只是在最有限的情况下适用”(第 101 段)。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因为她 [Bougnaoui 女士] 戴了伊斯兰头巾,她就无法履行设计工程师的职责”,因此不戴头巾的要求不可能是一项真正的、决定性的职业要求。
Post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