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公约文本中还是在判例法中
Posted: Thu Feb 20, 2025 10:48 am
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必须存在哪些联系或关系才能将其视为冲突(包括跨境冲突)的单一一方?
公平地说,,都没有太多信息说明不同武装团体之间应该或必须存在何种关系才能将它们视为冲突的单一一方。同样,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立武装团体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之间的关系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地域范围尤为重要,它还带来了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如何划定武装团体,以便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分类和适用国际人道法,以及关于终止与武装团体及其不同派别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问题对于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和土耳其武装部队(甚至叙利亚的库尔德工人党和 YPG/YPJ 之间)尤其重要;基地组织及其所谓的“附属组织”(AQMI、AQAP 和其他团体);伊斯兰国及向其宣誓效忠的不同团体(在向伊斯兰国宣誓效忠的团体中,被伊斯兰国认可的有:2014 年 7 月 13 日效忠的博科圣地(尼日利亚)、2014 年 10 月 31 日效忠的安萨尔沙利亚组织(利比亚)、2014 年 11 月 10 日效忠的安萨尔贝特马克迪斯/西奈省(埃及)和 2014 年 11 月 17 日效忠的巴基斯坦真主战士)。例如,奥巴马政府坚持认为,美国与基地组织“及其关联部队”,特别是青年党,处于武装冲突之中——因此,后者的成员可以在敌对行动期间作为同一场武装冲突的一方被拘留和攻击,即使这些武装团体并不在同一领土上行动(在本例中是也门和索马里)(有关此点,请参阅 Nathalie Weizmann 撰写的关于“关联部队和共同交战”的文章。)
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理论来划定有组织武装团体的界限。例如,一些作者主张将“共同交战”的概念应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Kevin Jon Heller,《法律观点》、Goldsmith 回应“共同交战”)。其他人则建议“类比”应用“联合部队”的概念(API 第 51 条和 GC III 第 4 条)来设计武装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了瞄准目标(见 Ryan Goodman,《基地组织、联合部队法和“属于”一方(联合国新的无人机报告是否正确?)》,2013 年 10 月 18 日)。这些提议遭到了一些批评,通常是因为它们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国际法),或者因为在这些特定案件中,将与国际武装冲突 (IAC) 有关的法律和概念应用于 NIAC 被认为不够充分(参见Kevin Jon Heller的博客文章,有问题的“归属”类比:对 Goodman 的回应,2013 年 10 月 23 日)。还有人认为,如果一个有抱负的派系受到该武装团体的“指挥和指导”,它就会属于该武装团体。这种方法似乎是当时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在其2013 年 9 月 13 日的报告中采取的方法,他指出,“既定的法律立场是,如果目标个人不属于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相同的指挥和控制结构,或者不属于单一的军事等级结构,则不应将他们视为同一团体的一部分,即使这些团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这方面,看看武装团体本身的做法也可能很有趣。例如,2014 年,在其权力的巅峰时期,伊斯兰国声称,一些宣誓效忠的团体不会被接受,除非他们与巴格达迪保持直接联系,并且巴格达迪任命或正式承认该组织的领导人(见斯坦福大学数据库,“绘制激进组织:伊斯兰国”)。
公平地说,,都没有太多信息说明不同武装团体之间应该或必须存在何种关系才能将它们视为冲突的单一一方。同样,2016 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评论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立武装团体 新加坡 WhatsApp 号码 之间的关系对于国际人道法的地域范围尤为重要,它还带来了一个更基本的问题,即如何划定武装团体,以便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分类和适用国际人道法,以及关于终止与武装团体及其不同派别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个问题对于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和土耳其武装部队(甚至叙利亚的库尔德工人党和 YPG/YPJ 之间)尤其重要;基地组织及其所谓的“附属组织”(AQMI、AQAP 和其他团体);伊斯兰国及向其宣誓效忠的不同团体(在向伊斯兰国宣誓效忠的团体中,被伊斯兰国认可的有:2014 年 7 月 13 日效忠的博科圣地(尼日利亚)、2014 年 10 月 31 日效忠的安萨尔沙利亚组织(利比亚)、2014 年 11 月 10 日效忠的安萨尔贝特马克迪斯/西奈省(埃及)和 2014 年 11 月 17 日效忠的巴基斯坦真主战士)。例如,奥巴马政府坚持认为,美国与基地组织“及其关联部队”,特别是青年党,处于武装冲突之中——因此,后者的成员可以在敌对行动期间作为同一场武装冲突的一方被拘留和攻击,即使这些武装团体并不在同一领土上行动(在本例中是也门和索马里)(有关此点,请参阅 Nathalie Weizmann 撰写的关于“关联部队和共同交战”的文章。)
学术界提出了许多理论来划定有组织武装团体的界限。例如,一些作者主张将“共同交战”的概念应用于非国家武装团体(Kevin Jon Heller,《法律观点》、Goldsmith 回应“共同交战”)。其他人则建议“类比”应用“联合部队”的概念(API 第 51 条和 GC III 第 4 条)来设计武装团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了瞄准目标(见 Ryan Goodman,《基地组织、联合部队法和“属于”一方(联合国新的无人机报告是否正确?)》,2013 年 10 月 18 日)。这些提议遭到了一些批评,通常是因为它们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无论是条约还是习惯国际法),或者因为在这些特定案件中,将与国际武装冲突 (IAC) 有关的法律和概念应用于 NIAC 被认为不够充分(参见Kevin Jon Heller的博客文章,有问题的“归属”类比:对 Goodman 的回应,2013 年 10 月 23 日)。还有人认为,如果一个有抱负的派系受到该武装团体的“指挥和指导”,它就会属于该武装团体。这种方法似乎是当时的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克里斯托夫·海恩斯在其2013 年 9 月 13 日的报告中采取的方法,他指出,“既定的法律立场是,如果目标个人不属于与有组织的武装团体相同的指挥和控制结构,或者不属于单一的军事等级结构,则不应将他们视为同一团体的一部分,即使这些团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这方面,看看武装团体本身的做法也可能很有趣。例如,2014 年,在其权力的巅峰时期,伊斯兰国声称,一些宣誓效忠的团体不会被接受,除非他们与巴格达迪保持直接联系,并且巴格达迪任命或正式承认该组织的领导人(见斯坦福大学数据库,“绘制激进组织:伊斯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