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泪瓦斯出口和第三国责任
Posted: Thu Feb 20, 2025 7:20 am
催泪瓦斯的使用,尤其是土耳其的使用,已成为欧洲人权法院 (ECtHR) 的诉讼对象。在阿塔曼集团 (Ataman Group ) 的一系列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定,对和平抗议者或被剥夺自由的人使用催泪瓦斯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欧洲委员会防止酷刑委员会发布了催泪瓦斯使用的指导方针,并指出必须禁止在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的封闭空间内使用催泪瓦斯。
评估第三国对催泪弹使用的责任需要我们关注催泪弹进口国。评估催泪弹进口国的责任需要回答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国际法中什么触发了第三国的责任?其次,在催泪弹出口案件中,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标准才能让第三国(如韩国)承担责任?
第一个问题引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 16 条。该条规定:
“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则该国应对此种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a) 该国在知悉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
(b) 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让我们以相反的顺序来解决这些情况。
国际不法行为
催泪弹使用案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输出国以破坏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方式使用催泪弹。国际人权法机构均已确认,惩罚性、过度性或不成比例地使用催泪弹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在我们的例子中,韩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土耳其也是。换句话说,惩罚性、过度性或不成比例地使用催泪弹对土耳其和韩国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了解不法行为的情况
这就是事情变得棘手的地方。什么样的证据标准可以满足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认知?国际法委 德国 WhatsApp 号码 员会在其评论中设定了高标准。它要求:
提供援助或协助的有关国家机关或机构必须了解受援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
提供援助或协助必须是为了促进该行为的实施。
换句话说,韩国知晓任何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催泪弹使用行为,并不足以触发其根据第 16 条承担的责任。韩国必须有意寻求促成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在我们的具体案例中,不可能证明韩国有意寻求破坏土耳其禁止酷刑或集会自由的规定。
IHRL 是否支持不太严格的测试?
第 16 条目前的解释状态导致大量韩国催泪瓦斯在土耳其以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方式使用。难道我们就只能把这个问题搁置一边了吗?
联合国建议和新兴的国家实践可能指向一种替代性和不太严格的测试。2005年,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了第三国根据国际人权法负有的预防义务。他要求出口国考虑使用催泪瓦斯的风险。具体来说,他建议出口国必须“禁止转让某些形式的设备,这些设备的使用在实践中已充分显示出存在滥用和不当伤害的重大风险”(联合国文件 E CN4/2005/62,第 11 页)。2005 年 6 月的欧盟条例 1236/2005根据欧盟出口政策将这一观点合法化。值得注意的是,它指示欧盟成员国在评估此类风险时要考虑现有的国际法院判决和联合国建议。
评估第三国对催泪弹使用的责任需要我们关注催泪弹进口国。评估催泪弹进口国的责任需要回答两个层次的问题。首先,国际法中什么触发了第三国的责任?其次,在催泪弹出口案件中,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标准才能让第三国(如韩国)承担责任?
第一个问题引出《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第 16 条。该条规定:
“如果一国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则该国应对此种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a) 该国在知悉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的情况下这样做;并且
(b) 该行为若由该国实施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让我们以相反的顺序来解决这些情况。
国际不法行为
催泪弹使用案中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输出国以破坏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际人权法义务的方式使用催泪弹。国际人权法机构均已确认,惩罚性、过度性或不成比例地使用催泪弹违反了国际人权法。在我们的例子中,韩国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土耳其也是。换句话说,惩罚性、过度性或不成比例地使用催泪弹对土耳其和韩国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了解不法行为的情况
这就是事情变得棘手的地方。什么样的证据标准可以满足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认知?国际法委 德国 WhatsApp 号码 员会在其评论中设定了高标准。它要求:
提供援助或协助的有关国家机关或机构必须了解受援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
提供援助或协助必须是为了促进该行为的实施。
换句话说,韩国知晓任何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催泪弹使用行为,并不足以触发其根据第 16 条承担的责任。韩国必须有意寻求促成不符合《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在我们的具体案例中,不可能证明韩国有意寻求破坏土耳其禁止酷刑或集会自由的规定。
IHRL 是否支持不太严格的测试?
第 16 条目前的解释状态导致大量韩国催泪瓦斯在土耳其以不符合国际人权法的方式使用。难道我们就只能把这个问题搁置一边了吗?
联合国建议和新兴的国家实践可能指向一种替代性和不太严格的测试。2005年,联合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了第三国根据国际人权法负有的预防义务。他要求出口国考虑使用催泪瓦斯的风险。具体来说,他建议出口国必须“禁止转让某些形式的设备,这些设备的使用在实践中已充分显示出存在滥用和不当伤害的重大风险”(联合国文件 E CN4/2005/62,第 11 页)。2005 年 6 月的欧盟条例 1236/2005根据欧盟出口政策将这一观点合法化。值得注意的是,它指示欧盟成员国在评估此类风险时要考虑现有的国际法院判决和联合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