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里斯坦费拉罗的论点基于某些假设
Posted: Thu Feb 20, 2025 7:13 am
特里斯坦·费拉罗博士在他的文章中重点讨论了《国际武装冲突的宣告者》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之一,即我将一国对位于另一国领土上的武装团体使用跨国武力进行单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分类。我捍卫的立场是,没有领土同意并不意味着正在发生的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构成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二部分,问题五)。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我详细阐述了支持我立场的三个主要论点。首先,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的区别,以及存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该法是国家与武装团体之间敌对行动的适当框架。其次,将战争法与战时法区分开来,因为在领土国不同意的情况下出现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旨在承认该国遭受的损害。在我看来,这通常是战争法的问题,而不是战时法的问题。最后,我仍然不清楚,在由于领土国家不同意而出现双重分类的情况下,哪些行为将受国际性武装冲突法的管辖。事实上,特里斯坦·费拉罗所捍卫的立场的支持者并没有解释由于领土国家不同意而出现国际性武装冲突的附加价值是什么,因为他们强调在这种情况下,敌对行为完全受非国际性 委内瑞拉 WhatsApp 号码 武装冲突法的管辖。
但这些假设不一定成立。首先,他声称“当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开展军事行动时,这些行动从定义上讲就是针对该国的”。就国际人道法而言,当此类袭击仅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时,这似乎并不令人信服。虽然军事行动可能侵犯了国家的领土完整,但通过诉诸战争权来承认这种损害似乎更为合理(第 367-368 页)。然而,由于武装行动具体发生在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因此分类应依赖于这一要素,因为再次强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是此类行动的适当框架,而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没有做出任何重大贡献。
其次,特里斯坦·费拉罗似乎认为我反对在跨国冲突情况下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双重分类(第 371-374 页)。在我看来,如果干预国不仅针对武装团体,还针对领土国家,那么“双重分类的武装冲突”将是合适的。我反对的是,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都会自动被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我的研究,只有在使用武力针对另一个国家时,才会出现这种额外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提醒一下,这本书建立了一个假设,即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武装行动会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的。在书中,我详细列出了一系列标准,以帮助确定这些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领土国家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第 353-366 页)。例如,我得出的结论是,2006 年,以色列与真主党之间发生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发生了国际性武装冲突。此次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以色列在黎巴嫩领土上使用武力,而是因为以色列的一些行动是针对黎巴嫩的。
但这些假设不一定成立。首先,他声称“当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开展军事行动时,这些行动从定义上讲就是针对该国的”。就国际人道法而言,当此类袭击仅针对非国家武装团体时,这似乎并不令人信服。虽然军事行动可能侵犯了国家的领土完整,但通过诉诸战争权来承认这种损害似乎更为合理(第 367-368 页)。然而,由于武装行动具体发生在国家与非国家武装团体之间,因此分类应依赖于这一要素,因为再次强调,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是此类行动的适当框架,而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没有做出任何重大贡献。
其次,特里斯坦·费拉罗似乎认为我反对在跨国冲突情况下将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进行双重分类(第 371-374 页)。在我看来,如果干预国不仅针对武装团体,还针对领土国家,那么“双重分类的武装冲突”将是合适的。我反对的是,一个国家在未经另一个国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都会自动被视为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根据我的研究,只有在使用武力针对另一个国家时,才会出现这种额外的国际性武装冲突。提醒一下,这本书建立了一个假设,即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领土上的武装行动会触发国际性武装冲突,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的。在书中,我详细列出了一系列标准,以帮助确定这些行动是针对武装团体、领土国家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第 353-366 页)。例如,我得出的结论是,2006 年,以色列与真主党之间发生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以色列与黎巴嫩之间发生了国际性武装冲突。此次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以色列在黎巴嫩领土上使用武力,而是因为以色列的一些行动是针对黎巴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