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最低标准与公平公正待遇
Posted: Thu Feb 20, 2025 6:49 am
马丁斯·帕帕林斯基斯 (Martins Paparinskis) 是牛津大学默顿学院的初级研究员。
感谢 EJIL:Talk! 主办对我的书《国际最低标准和公平公正待遇》的讨论。我很荣幸邀请到 Frank Berman 爵士、Federico Ortino 和 Anthea Roberts 作为我的书的讨论者。本书的完整介绍可在网上查阅。在以下段落中,我总结了本书提出的主要论点。
介绍
正如罗莎琳·希金斯 (Rosalynn Higgins) 法官在国际法院石油平台案判决中所说,公平公正待遇是海外投资保护领域众所周知的法律术语( [1996] ICJ Rep 847 [39])。它也是基于投资条约解决争端的一项具有相当重要实践意义的规则。从公开的裁决来看,这是投资条约法庭最有可能发现被违反的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做出赔偿裁决。然而,尽管“公平公正待遇”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重要性,但它的文字表述并不是对解决特定争端所适用的法律标准的过度规定。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非正式环境中,解释者应该如何处理这一条约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任务?
本书提出,答案虽然不是直接和明显的,但可以在国际公法推理 加拿大 WhatsApp 号码 的四个角落中找到。公平和公正待遇条约规则必须放在更广泛的国际法立法进程的背景下,同时考虑到与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的传统规则和补救措施的连续性和不连续性。该论点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解释立法过程的特殊性,从 19 世纪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习惯法开始,到当代投资条约法结束。其次,确定当代标准的来源,表明现代公平和公正待遇条约规则参考了习惯。第三,提出了一种确定现代标准内容的方法,在必要时借助仔细的比较人权推理,综合传统习惯法和现代发展。
国际最低标准的来源
为了大大简化仲裁裁决和法律著作中不同立场之间的微妙差别,人们对于国际标准(传统习惯法概念)与公平和公正待遇(现代条约法概念)之间的关系采取了两种主流观点。关于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条约规则可能被视为指习惯最低标准;或者对自主条约条款的解释不需要考虑习惯标准。我认为,条约条款确实可以理解为对习惯的提及,尽管原因与通常提出的理由略有不同。
公平和公正待遇是一项条约规则,其含义必须根据传统的条约解释规则来确定,特别是要考虑其在投资前法律国家实践中的公认含义。有时有人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作为一个术语起源于二战后的条约实践。这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准确。“公平和公正”的确切用语或与之非常相似的用语在战前法律中并不为人所知。真正的挑战似乎是根据投资法的常见用法来确定其更相关的方面。人们可以合理地就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含义提出三个论点。第一层次的实践使用“公平和公正”和类似的术语来指代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习惯规则。其次,类似的术语也用于国际法和国际争端解决的其他领域。对这些权威的解读会发现,其统一性在于标准的宽松性和灵活性,其最弱之处在于在法律范围内引入灵活性,而最强之处在于规定了法律之外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种做法是,‘公平和公正’专门用于与外国商业利益相关,这种做法出现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为解决不同类型的最惠国待遇而缔结的贸易和商业条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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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正如罗莎琳·希金斯 (Rosalynn Higgins) 法官在国际法院石油平台案判决中所说,公平公正待遇是海外投资保护领域众所周知的法律术语( [1996] ICJ Rep 847 [39])。它也是基于投资条约解决争端的一项具有相当重要实践意义的规则。从公开的裁决来看,这是投资条约法庭最有可能发现被违反的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做出赔偿裁决。然而,尽管“公平公正待遇”有着悠久的历史和重要性,但它的文字表述并不是对解决特定争端所适用的法律标准的过度规定。无论是在仲裁还是在非正式环境中,解释者应该如何处理这一条约规则的解释和适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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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最低标准的来源
为了大大简化仲裁裁决和法律著作中不同立场之间的微妙差别,人们对于国际标准(传统习惯法概念)与公平和公正待遇(现代条约法概念)之间的关系采取了两种主流观点。关于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条约规则可能被视为指习惯最低标准;或者对自主条约条款的解释不需要考虑习惯标准。我认为,条约条款确实可以理解为对习惯的提及,尽管原因与通常提出的理由略有不同。
公平和公正待遇是一项条约规则,其含义必须根据传统的条约解释规则来确定,特别是要考虑其在投资前法律国家实践中的公认含义。有时有人认为,“公平和公正待遇”作为一个术语起源于二战后的条约实践。这种观点可能并不完全准确。“公平和公正”的确切用语或与之非常相似的用语在战前法律中并不为人所知。真正的挑战似乎是根据投资法的常见用法来确定其更相关的方面。人们可以合理地就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含义提出三个论点。第一层次的实践使用“公平和公正”和类似的术语来指代关于外国人待遇的习惯规则。其次,类似的术语也用于国际法和国际争端解决的其他领域。对这些权威的解读会发现,其统一性在于标准的宽松性和灵活性,其最弱之处在于在法律范围内引入灵活性,而最强之处在于规定了法律之外的自由裁量权。第三种做法是,‘公平和公正’专门用于与外国商业利益相关,这种做法出现在 20 世纪 30 年代中期为解决不同类型的最惠国待遇而缔结的贸易和商业条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