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权力:放弃投资条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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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pu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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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放弃投资条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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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特Bart L. Smit Duijzentkunst是剑桥大学冈维尔与凯斯学院的博士生。

11 月,媒体报道称,哥伦比亚打算要求竞标 260 亿美元公路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放弃根据投资条约提出索赔的权力。相反,争端必须通过国内仲裁解决。

到目前为止,放弃投资权的问题仍然只是一项学术活动。它与包括EJILTalk!在内的关于享受投资条约保护的投资者地位的激烈辩论有关——特别是投资者是否可以被视为投资条约下的权利持有人。在过去几年中,仲裁员(见此处、此处和此处)、律师(例如,见此处和此处)和学者(除其他外,见此处、此处、此处、此处、此处和此处)都对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现在看来,关于豁免的争论将从理论转向实践。但在我们把理论放在一边之前,我想说,在这种情况下,理论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至少也可以帮助我们找到在这场辩论中应该提出的正确问题。

从阿根廷到哥伦比亚

当然,哥伦比亚的行动让人想起了以19世纪阿根廷法学家卡洛斯·卡尔 比利时 WhatsApp 号码 沃命名的“卡尔沃主义”。当时,拉丁美洲国家要求外国投资者放弃寻求外交保护的“权利”。而投资者的母国则反驳说,投资者并不享有这样的“权利”;相反,提出外交保护请求是母国本身的权利,只有母国才能决定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在投资条约时代,情况似乎发生了逆转。投资条约通常允许投资者直接向国际法庭提起诉讼,而无需母国参与。然而,正如法庭、会议室和法律博客中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谁拥有这些权利的问题依然存在。

谁的权利?

一些人认为,投资条约为投资者创造了直接权利,因此投资者应该能够根据需要放弃这些权利。另一些人则认为,投资者提出索赔的权力仅仅来自国家的权利;投资者只是投资条约的受益者,不应被视为投资条约下权利的实际持有者。第三种观点认为投资者是国家的代理人——投资者可能享有投资条约下的某些程序权力,但他们只是代表国家行事,而国家才是真正的权利持有者。在文献和判例法中,对每种观点都有支持和反对的论据,但还没有出现明确的答案。权利理论能否阐明这场辩论?

理论正确性

第一步是区分投资条约赋予的不同类型的权利。自韦斯利·霍菲尔德(1879-1918) 以来,权利理论家已经认识到,一方面是施加义务的实质性权利,另一方面是提起索赔的权力。例如,如果东道国未能履行其义务,投资者可以享有公平公正待遇的权利,并有相应的权力向投资法庭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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