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最终就欧莱雅诉 eBay ( C-324/09 )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作出了裁决。“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一词在这些虚拟网页中确实被使用得相当频繁,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再准确不过了。该案是化妆品制造商欧莱雅与未经授权的试用装产品经销商之间的长期法律纠纷,这些试用装产品的包装被拆除,然后在 eBay 上出售。该案的核心问题似乎很简单,但对于始终相关的互联网中介责任问题而言,它最为紧迫,即 eBay 是否应该对在其网站上运营的商家犯下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事实要复杂一些。虽然 eBay 似乎不应对其网站上出售的任何产品承担责任,但 eBay 允许放置侵权产品的赞助链接。它还将侵权产品列入受影响商标下的列表中。此外,侵权商家还可以购买搜索引擎中的广告词和关键词,直接进入 eBay 页面。问题是这些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该案于 2009 年由 Arnold J 在英国高等法院早期判决(L'Oreal SA & Ors v EBay International AG & Ors [2009] EWHC 1094)。Arnold J 发现,一些共同被告确实通过在网站上销售样品和无标记商品而构成商标侵权。他还裁定 eBay 不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这与过去 15 年左右实施的中介责任限制相一致。然而,Arnold J 将一些重要问题提交给了欧洲法院。
“iv) eBay Europe 是否通过在赞助链接和网站上使用与侵权商品有关的链接商标而侵犯了链接商标,这又取决于对《商标指令》的一系列解释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欧洲法院的指导[…]。v
) eBay Europe 是否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指令》第 14 条进行辩护是另一个需要欧洲法院指导的问题[…]。vi
) 就国内法而言,法院有权根据第四至第十被告所犯的侵权行为对 eBay Europe 发出禁令,但第 11 条要求国家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给予救济的范围是另一个需要欧洲法院指导的问题[…]。”
欧洲法院做出了一项有趣的裁决,该裁决既维护了中介责任原则,又似乎谴责了 eBay 的行为。裁决指出:
“ 4.根据第 89/104 号指令第 5(1)(a) 条和第 40/94 号条例第 9(1)(a) 条的正确解释,商标所有人有权阻止在线市场运营商基于与其商标相同的关键词(该关键词由该运营商在互联网引用服务中选择)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前提是该广告无法让消息灵通且观察力敏锐的互联网用户确定或难以让他们确定所涉商品是来自商标所有人还是来自 实时爬虫数据 与该所有人有经济关联的企业,或者相反,来自第三方。”
这对广告词和搜索引擎有影响,因为欧洲法院批准对侵权材料的广告商进行执法。欧洲法院专门处理电子商务指令中存在的中介责任问题,声明如下:
“ 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0 年 6 月 8 日关于内部市场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某些法律问题的第 2000/31/EC 号指令(“电子商务指令”)第 14(1) 条必须解释为适用于在线市场的运营商,如果该运营商没有发挥积极作用,使其能够了解或控制存储的数据。
运营商在提供帮助时发挥着这样的作用,特别是帮助优化相关销售产品的展示或推广它们。
如果网上市场运营商未发挥前款所指的积极作用,且其所提供的服务因此属于 2000/31 号指令第 14(1) 条的范围,则如果运营商知晓一些事实或情况,勤勉的经济运营商应意识到有关的销售要约是非法的,且在其知晓这些事实或情况的情况下未根据 2000/31 号指令第 14(1)(b) 条迅速采取行动,则该运营商在可能导致支付损害赔偿令的情况下,不能依赖该条款规定的免责。“
这是一个非常有趣的测试。如果互联网中介在帮助人们优化侵权产品的展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追究责任。然而,即使中介在展示商品方面没有发挥任何积极作用,如果“勤勉的经济运营商应该意识到所涉销售行为是非法的”,他们仍可能被追究责任。在我看来,这是一个糟糕的标准。似乎没有确定交易量,当运营商每天处理数百万笔交易时,它怎么可能知道某件商品的合法性?对我来说,这必须是互联网责任裁定的一部分。
虽然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由国家法院决定,但我相信,新的欧洲中介责任标准为一系列诉讼打开了大门。有趣的时代就在前方。